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二
本文讲的是土地纠纷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二
[仲裁工作人员基本操守]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
[仲裁员的除名]
第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三章一般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仲裁申请]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面申请有困难]
第十七条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盖章或者捺印。
[受理]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解决争议的其它途径。
[不予受理和驳回仲裁申请]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仲裁申请。
[送达仲裁通知]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答辩]
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放弃、变更、反请求]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反请求。
[委托]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它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留印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他参加仲裁,仲裁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行裁定]
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生产、停止破坏性行为。
组成仲裁庭的,由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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