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41:31 104 人看过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要解决工伤认定问题,首先要明确工伤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劳动合同但有实际劳动关系的,他们也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实际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此外,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注意收集证据,如“工作许可证”,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服务许可证》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部分企业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鉴定,老板在工伤初期往往承诺给员工良好的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很多工伤未能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申请一年后,老板可以郑重不予理睬。因此,员工受伤后,应遵循的程序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申请期限一过,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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