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东的九大连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2:10:17 497 人看过

连带责任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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