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怎样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7:30:19 221 人看过

试用买卖的认定要点之一在于买卖双方是否有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认定要点之二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表示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在于买受人是否接受标的物。另外,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是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

一、试用买卖怎样认定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以买受人之承认标的物为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买卖合同。

(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一般买卖的出卖人并无义务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但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许可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是成立试用买卖合同的一个基本条件。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其试用或者检验,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明确表示接收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不一定生效。试用买卖对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附有买受人接收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在买受人接收标的物时才生效。若买受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后对标的物不接收,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买受人接收标的物,为条件成就,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不接收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不生效。买受人接收的,须向出卖人作出同意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其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接收,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作出。

二、试用买卖中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试用买卖中,无论标的物是否交付,风险都由出卖人承担。

三、试用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_______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甲方允诺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

(二)试用期间以一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

(三)前项试用如不合意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四)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对因此造成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五)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未将机械退还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

(六)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由甲方全数返还。

(七)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八)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_______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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