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代位权规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8 13:30:26 224 人看过

加害人(已投保全民健康保险与强制汽车保险)如果因为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受害人,导致受害人(亦已投保全民健康保险与强制汽车保险)因受伤而接受治疗,并支出医疗费用。惟该医疗费用已业经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人提供医疗给付,则就此部分,受害人是否仍得再向加害人请求赔偿?亦即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而受领双重给付,是否有违保险法上「不当得利禁止之原则」?被保险人是否仍得再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保险人得否行使代位权?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寿保险之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所生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如何解释?健康保险(第一百三十条)、伤害保险(第一百三十五条)、年金保险(第一百三十五之四条)因均有准用第一百零三条,其立法是否妥适?基于上述问题,引发笔者撰写本论文之目的,并希望透过本论文之探讨,对于我国在人身保险中代位权之规范有较为深入之讨论,甚而,期能对医疗费用保险究竟有无代位权适用之问题的研究上有拋砖引玉之作用。

第一章绪论

本章中系就引发笔者研究「人身保险中代位权之规范」之动机与目的,以及其研究之方法与范围提出说明。

第二章保险契约之分类

因本论文系着重于「人身保险」中代位权之规范,是以,为明确区分人身保险之范畴,期能厘清笔者本文之「人身保险」意何所指;而且,因本论文于论述时,有时并非全以条文规定之用语(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表示,而系以学说上之用语(损害保险、定额保险)表达之,是故,为免读者困扰而产生误解,并与其它保险契约学说分类上之用语做区别。所以,此即系本章讨论之目的所在。而本章拟先透过对于学说上之见解引介,另外,一并参照外国之立法例,进而就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契约之分类规定加以评析。

第三章保险人代位权之介绍

本文拟先透过本章对于保险人代位权之意义、性质、规范目的以及代位权之适用范围、适用要件、代位范围之介绍,期能通盘对保险人之代位权制度有一较为完善之概念介绍。

第四章外国立法例有关人身保险代位权之规定

撰写本章之用意即系经由外国立法例之引介,以窥他国立法例对于人身保险中代位权规范之立法方式,而可为吾国之参考并以之为借镜。

第五章我国保险法中人身保险之代位权规范

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有关代位权之规范,系规定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其条文之规定为:「人寿保险之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所生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并且,于健康保险(第一百三十条)、伤害保险(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年金保险(第一百三十五之四条)中亦均有准用之规定。是以,除人寿保险之外,其它人身保险既然均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所生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则是否意味着立法者认为所有人身保险中之险种,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得利之情形,因此,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关于此一问题,本章即试着透过民法上请求权基础与保险法之规定交叉分析论证要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无不当得利之情形,期能进而厘清其中之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8: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身保险相关文章
  • 人身保险中的道德危险防范
    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2023-04-23
    316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仅只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但是,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不能够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2、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已死亡,已无补偿的替代性可言,这与保险代位权所体现的填补损害原则相悖;3、更有学者认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第三
    2023-06-01
    127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怎么适用
    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1款第1项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因此,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性质上仍为补偿损害的保险,应当适用损害补偿原则。当然,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它与以有形财产或者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也有一定差别。以有形财产或者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纯粹为被保险人本人的利益而存在,而责任保险尚需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致人损害之赔偿责任,构成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丧失之原因。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高于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故而责任保险在相当的程度上为填补损害的保险,“无损失即无保险”同样适用于责任保险。
    2023-04-26
    285人看过
  •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人代位权
    (一)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和意义1.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所谓保险人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等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2.保险人代位权的意义保险法上保险人代位权的法理,是在不当得利禁止原则或曰损失补偿原则之下,达成以下三个目的,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第一,维持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使第三人不会因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民法上的法律责任;第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使保险人不因被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免除或减少其保险赔偿义务;第三,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使被保险人不得因同时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而获得双重赔偿.(二)保险人代位权的立法对保险人代位权,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有不同主张,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当然代位
    2022-04-10
    433人看过
  • 人身保险可以适用代位追偿吗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地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代位求偿。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2023-08-08
    418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价值、适用范围与效力研究(一)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防止加害第三人脱免责任、促使社会大众小心预防意外发生、增加保险人责任财产、降低社会大众之保险费负荷等五项规范价值,我国保险法应当坚持这一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属于债权,来源于法定债权移转。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保险目的而非保险标的,故人身保险亦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之适用情形。保险代位求偿权一经成立,即对保险人、第三人和被保险人发生效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相对人的限制,二是受偿顺序的限制,三是诉讼时效的限制。[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效力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的重要制度,但有关的理论分歧和学术争议颇多。本文拟就其中三项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即:第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范价值何在,换言之,为什么要确立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到底是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的结果抑或仅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逻
    2023-04-23
    278人看过
  • 保险代理人制度即将规范
    国外盛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有望正式引入国内保险市场。前不久,保监会下发《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提出将在试点区域率先引入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同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设立、改制、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专属代理合作关系。个人保险代理呼之欲出《意见》指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的方式,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多元转化。具体来说,就是保险营销员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以及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目前市场上,上述前三类营销员都已经实际存在且运作较成熟,个人保险代理人将属于首次尝试。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意见》指出,引导精英保险营销员注册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可以参照律师、会计师等职业
    2023-04-23
    342人看过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
    案情介绍24日晚,邱某驾车前往某鱼翅馆就餐,鱼翅馆泊车员周某在为邱某取车时撞伤了路人刘某,车辆也受损。事发后,刘某住院至当年底,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智力重度缺损,需专人护理。另外,车主邱某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后,受害人家属、周某、鱼翅馆、邱某及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因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及其父母、妻子和儿子将周某、鱼翅馆、邱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194万余元赔偿金。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对鱼翅馆及周强享有代位追偿权,而被告主张,邱某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第三者责任险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偿权。争议焦点对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对鱼翅馆行驶代位追偿权这个问题,各方代理律师观点冲突、各执一词。因本案因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使得这
    2012-06-25
    261人看过
  • 法律如何规定保险人的代位追赔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如何处理如被保险人取得第三者赔偿后,对保险人隐瞒情况,导致保险人仍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者重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起诉,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
    2023-07-04
    217人看过
  • 人身保险业保险商品设计自律规范
    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金管保二字第09402072482号第1条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提升各会员公司保险商品设计品质,特订定本自律规范。第2条人身保险业保险商品之设计,除应确实依据各公司订立之保险商品设计程序、保险商品开发作业之处理程序规定及其应注意事项办理外,并应依本自律规范办理。前项保险商品应以公司之经营策略、消费者权益之保障及公司之清偿能力为主要考量。第3条人身保险业之保险商品签署人员于签署保险商品时应确实检视其负责事项之正确性、合理性及适法性。前项签署人员至少应负责下列项目:一、核保人员:(一)报主管机关声明书。(二)核保类条款与声明事项。(三)保单契约条款对照表中核保类条款。(四)要保书。二、理赔人员:(一)报主管机关声明书。(二)理赔类条款与声明事项。(三)保单契约条款对照表中理赔类条款。(四)要保书。三、精算人员:(一)报主管机关声明书。(二)精算类
    2023-06-07
    431人看过
  •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一、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即人身保险时效性只强调买的那一刻有利益存在就可以了,之后(直至事故发生或不发生)有没有利益合同都有效。例:夫妇两结婚时候丈夫帮妻子买了一份人寿保险,2年后即使离婚,该人寿保险任然有效,利益实效只强调买保险的那刻存在。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有三个: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保险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2.保险利益必需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三、人身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分类人身保险中
    2023-06-21
    427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代签名吗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别人代其签名的行为不予认可,则合同效力不能存续。如按无效合同处理,则在法理和事实上都存在不合理之处。《保险法》第55条应从立法本意上去理解,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效力所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业务员代客户签名,将严重危及到保险人对抗辩权的行使。对于代签名现象,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规范业务员的展业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健全法律规范,以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所谓代签名,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签单时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另一种情况是签单时业务员自己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这两种情况虽有一定差别,却都产生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后果:由于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名认可,故而这种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存在瑕疵,因此
    2023-04-26
    455人看过
  • 再保险人代位权包括哪些?
    再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范围以保险补偿金额为限;损害赔偿的标的须一致。范围为再保险人依照再保险合同应当向原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额,原保险人只能在其支付保险金的范围内取得代位求偿权。再保险人代位权求偿方式的争议有哪些有两种观点的争议:1、一种认为认为再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再保险性质尚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认为被保险人。2、另一种观点认为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该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人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而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2023-07-28
    311人看过
  • 在保险索赔中,如何正确对待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2022-11-15
    40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更多>

    #人身保险
    相关咨询
    • 什么是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9
      保险代位权称权益转让指由于第三错致使保险标发保险责任事故造损害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赔偿金范围内取代保险享向该致害第三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代位权民代位权保险领域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超越民代位权作定转移代位权保险支付保险金取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再属于保险保险代位权与民代位权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于保险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指保险事故发投保或保险能获与其损害相赔偿获超损害利益及利保险代位权适用与身
    • 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
      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财产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当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这项权利仅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才能享有,在人身保险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享有向该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
    •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后,人身险中的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8
      人身险可以得到多份赔偿吗?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财产险中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财产险具有补偿性原则,即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赔偿不能让被保险人从中获得额外利益,否则这就会刺激人们以购买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因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其赔偿限度内就取代了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
    • 为何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人身保险?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9
      保险法规定的,估计是因为人是无价,任何人的生命都是不能用钱衡量的。
    • 中国人寿保险人身意外险保障范围是多少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31
      10万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障:5000元妇女安康保障:20万轮船乘客意外伤害保障:6岁到65岁购买限额:同一被保险人最高购买2份麒麟卡保险费:150元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障:5万火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障:同一被保险人最高购买1份国寿吉祥银卡保险费:100元意外伤害保障:25500元意外医疗保障:同一被保险人最高购买4份国寿吉祥金卡保险费:100元保险金额:55000元(意外伤害50000元;意外医疗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