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中代位权规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8 13:30:26 224 人看过

加害人(已投保全民健康保险与强制汽车保险)如果因为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受害人,导致受害人(亦已投保全民健康保险与强制汽车保险)因受伤而接受治疗,并支出医疗费用。惟该医疗费用已业经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人提供医疗给付,则就此部分,受害人是否仍得再向加害人请求赔偿?亦即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而受领双重给付,是否有违保险法上「不当得利禁止之原则」?被保险人是否仍得再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保险人得否行使代位权?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寿保险之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所生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如何解释?健康保险(第一百三十条)、伤害保险(第一百三十五条)、年金保险(第一百三十五之四条)因均有准用第一百零三条,其立法是否妥适?基于上述问题,引发笔者撰写本论文之目的,并希望透过本论文之探讨,对于我国在人身保险中代位权之规范有较为深入之讨论,甚而,期能对医疗费用保险究竟有无代位权适用之问题的研究上有拋砖引玉之作用。

第一章绪论

本章中系就引发笔者研究「人身保险中代位权之规范」之动机与目的,以及其研究之方法与范围提出说明。

第二章保险契约之分类

因本论文系着重于「人身保险」中代位权之规范,是以,为明确区分人身保险之范畴,期能厘清笔者本文之「人身保险」意何所指;而且,因本论文于论述时,有时并非全以条文规定之用语(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表示,而系以学说上之用语(损害保险、定额保险)表达之,是故,为免读者困扰而产生误解,并与其它保险契约学说分类上之用语做区别。所以,此即系本章讨论之目的所在。而本章拟先透过对于学说上之见解引介,另外,一并参照外国之立法例,进而就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契约之分类规定加以评析。

第三章保险人代位权之介绍

本文拟先透过本章对于保险人代位权之意义、性质、规范目的以及代位权之适用范围、适用要件、代位范围之介绍,期能通盘对保险人之代位权制度有一较为完善之概念介绍。

第四章外国立法例有关人身保险代位权之规定

撰写本章之用意即系经由外国立法例之引介,以窥他国立法例对于人身保险中代位权规范之立法方式,而可为吾国之参考并以之为借镜。

第五章我国保险法中人身保险之代位权规范

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有关代位权之规范,系规定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其条文之规定为:「人寿保险之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所生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并且,于健康保险(第一百三十条)、伤害保险(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年金保险(第一百三十五之四条)中亦均有准用之规定。是以,除人寿保险之外,其它人身保险既然均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所生对于第三人之请求权。则是否意味着立法者认为所有人身保险中之险种,被保险人并无不当得利之情形,因此,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关于此一问题,本章即试着透过民法上请求权基础与保险法之规定交叉分析论证要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无不当得利之情形,期能进而厘清其中之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9日 06: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身保险相关文章
  •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人代位权
    (一)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和意义1.保险人代位权的定义所谓保险人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财产保险当中,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错误等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2.保险人代位权的意义保险法上保险人代位权的法理,是在不当得利禁止原则或曰损失补偿原则之下,达成以下三个目的,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第一,维持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使第三人不会因保险人的赔偿而免除民法上的法律责任;第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使保险人不因被保险人可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免除或减少其保险赔偿义务;第三,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使被保险人不得因同时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而获得双重赔偿.(二)保险人代位权的立法对保险人代位权,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有不同主张,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当然代位
    2023-04-23
    371人看过
  • 人身保险可以适用代位追偿吗
    一、人身保险里的医疗保险适用,医疗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只有寿险才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二、人身保险的种类有哪些(一)按保障范围分类1、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3、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伤、病风险为保险责任,使被保险人因伤、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得到补偿的保险。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5、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6、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养老年金保险。7、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023-02-22
    476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怎么适用
    我国《保险法》第92条第1款第1项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因此,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性质上仍为补偿损害的保险,应当适用损害补偿原则。当然,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它与以有形财产或者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也有一定差别。以有形财产或者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纯粹为被保险人本人的利益而存在,而责任保险尚需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致人损害之赔偿责任,构成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丧失之原因。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高于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金给付,故而责任保险在相当的程度上为填补损害的保险,“无损失即无保险”同样适用于责任保险。
    2023-04-26
    285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仅只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但是,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不能够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2、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已死亡,已无补偿的替代性可言,这与保险代位权所体现的填补损害原则相悖;3、更有学者认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第三
    2023-06-01
    479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价值、适用范围与效力研究(二)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防止加害第三人脱免责任、促使社会大众小心预防意外发生、增加保险人责任财产、降低社会大众之保险费负荷等五项规范价值,我国保险法应当坚持这一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属于债权,来源于法定债权移转。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保险目的而非保险标的,故人身保险亦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之适用情形。保险代位求偿权一经成立,即对保险人、第三人和被保险人发生效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相对人的限制,二是受偿顺序的限制,三是诉讼时效的限制。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除少数学者完全否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价值、主张废除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以外,学说上关于财产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没有分歧,所争议者在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适于人身保险。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33]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如下:[3
    2023-04-23
    189人看过
  • 保险代理人制度即将规范
    国外盛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有望正式引入国内保险市场。前不久,保监会下发《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提出将在试点区域率先引入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同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设立、改制、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专属代理合作关系。个人保险代理呼之欲出《意见》指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区域试点和逐步推进的方式,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多元转化。具体来说,就是保险营销员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以及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目前市场上,上述前三类营销员都已经实际存在且运作较成熟,个人保险代理人将属于首次尝试。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意见》指出,引导精英保险营销员注册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可以参照律师、会计师等职业
    2023-04-23
    34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更多>

    #人身保险
    相关咨询
    • 什么是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9
      保险代位权称权益转让指由于第三错致使保险标发保险责任事故造损害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赔偿金范围内取代保险享向该致害第三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代位权民代位权保险领域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超越民代位权作定转移代位权保险支付保险金取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再属于保险保险代位权与民代位权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于保险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指保险事故发投保或保险能获与其损害相赔偿获超损害利益及利保险代位权适用与身
    • 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
      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被保险人的财产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当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后,可以向该第三人追偿。这项权利仅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才能享有,在人身保险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享有向该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
    •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后,人身险中的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8
      人身险可以得到多份赔偿吗?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财产险中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财产险具有补偿性原则,即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赔偿不能让被保险人从中获得额外利益,否则这就会刺激人们以购买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因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其赔偿限度内就取代了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
    • 为何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人身保险?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9
      保险法规定的,估计是因为人是无价,任何人的生命都是不能用钱衡量的。
    • 中国人寿保险人身意外险保障范围是多少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31
      10万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障:5000元妇女安康保障:20万轮船乘客意外伤害保障:6岁到65岁购买限额:同一被保险人最高购买2份麒麟卡保险费:150元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障:5万火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障:同一被保险人最高购买1份国寿吉祥银卡保险费:100元意外伤害保障:25500元意外医疗保障:同一被保险人最高购买4份国寿吉祥金卡保险费:100元保险金额:55000元(意外伤害50000元;意外医疗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