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
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七、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等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
十、建设单位要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切实落实安置房源筹集责任,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自行建设、市场收购或者其他方式筹集适量房源用于拆迁安置。
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拆迁安置房源以及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一、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拆迁政策、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安置办法、拆迁许可信息、拆迁单位和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和举报监督电话等应当在现场公示。
十二、要进一步加大拆迁执法力度,维护拆迁政策和安置补偿方案的严肃性。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按照政策规定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首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更加紧迫。1991年以来,各郊区县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的通知》要求,积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到去年底
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首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更加紧迫。1991年以来,各郊区县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的通知》要求,积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到去年底,全市14个郊区县,已有40万人投保,占应投保人数的25%,保费积累已到4亿余元,约有1万人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累计发放309万元。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对于促进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到2005年,要基本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完善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从目前看,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还很低,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劳动力的流动;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仅限于城镇职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许多转居人员退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也没有相应的政策。为缓解上述矛盾,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稳定,实现十五计划提出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对于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现实意义,切实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稳步推进本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基础管理,确保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
推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管理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抓好机构的建设,稳定干部队伍。要抓住区县机构改革的机遇,建立健全区(县)乡管理体制。特别是乡级社会保障机构中,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要坚持个人帐户和储蓄积累的模式。按照储蓄积累的模式,让投保人按年(月)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8%—16%的范围内,确定自己(本单位)的年(月)交费标准,使投保人的保费积累额随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自动调整,以适应投保人未来养老的需要。三是要坚持积累总额分段计息的原则。领取标准按分段计息后的积累总额,乘以领取系数。四是要坚持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稳定性。农村养老保险对象仍然是本市乡镇企业职工、乡镇招聘干部、职工、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义务兵等,同时包括农村企业(私营、个体和股份制)的农民工。五是要强化基金的监管,严格控制风险。各郊区县要在今年上半年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基金进行核查清理。如有违规运营的基金,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从今年起,区县收缴的保费,全部上缴市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三、妥善处理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由于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加快,特别是申奥成功和加入WTO的临近,城近郊区转居速度加快,对城乡养老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市局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应政策。当前,城市化过程中的农转居人员,在转居过程中有条件的,可用一定比例的占地补偿金,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转居不转工人员,不办理退保,保留其个人帐户,以便今后城乡转移或作为补充保险。自由职业者和非正规就业人员,可将档案存入职介服务中心,按自由职业者交纳各项保险费,享受城镇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工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帐户,待在城市再就业后,连续计算交费年限。也可以将其在合同期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和按规定计算的待遇转移到农村养老保险系统。各郊区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办理转移手续,并按本市农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四、加强宣传教育,改进工作方法。
加强宣传工作是搞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由于这项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农民养老保险意识不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也不完善,基层干部群众需要有个提高认识的过程。要宣传农村养老保险的意义和制度的本质特征,宣传它的基本模式和程序,提高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同时,要把政策讲明、好处讲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推进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若干意见(
451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160人看过
-
北京市发布拆迁安置补偿若干意见
170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314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207人看过
-
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68人看过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3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相城区的开发与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3房屋拆迁的有关补助费: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号批复)第三条规定: 1.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城、近郊区按照每平方米20元补助;远郊区、县按照每平方米15元补助。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 2.非住宅房屋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3.提
-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26房屋拆迁协议书各个地区、各个拆迁办的协议都是不同的,一般是预先设置好的,所以不好找到一个规范的范文的给你一个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供你参考。这样你在签房屋拆迁协议时可以对照着看看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对拆迁目的、拆迁管理、补充与安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并强调了在城市旧区改造中对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吓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