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北京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32:25 467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

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七、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等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

十、建设单位要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切实落实安置房源筹集责任,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自行建设、市场收购或者其他方式筹集适量房源用于拆迁安置。

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拆迁安置房源以及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一、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拆迁政策、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安置办法、拆迁许可信息、拆迁单位和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和举报监督电话等应当在现场公示。

十二、要进一步加大拆迁执法力度,维护拆迁政策和安置补偿方案的严肃性。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按照政策规定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首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更加紧迫。1991年以来,各郊区县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的通知》要求,积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到去年底

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首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更加紧迫。1991年以来,各郊区县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的通知》要求,积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到去年底,全市14个郊区县,已有40万人投保,占应投保人数的25%,保费积累已到4亿余元,约有1万人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累计发放309万元。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对于促进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到2005年,要基本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完善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从目前看,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还很低,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劳动力的流动;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仅限于城镇职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许多转居人员退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也没有相应的政策。为缓解上述矛盾,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稳定,实现十五计划提出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对于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现实意义,切实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稳步推进本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基础管理,确保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

推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管理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抓好机构的建设,稳定干部队伍。要抓住区县机构改革的机遇,建立健全区(县)乡管理体制。特别是乡级社会保障机构中,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要坚持个人帐户和储蓄积累的模式。按照储蓄积累的模式,让投保人按年(月)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8%—16%的范围内,确定自己(本单位)的年(月)交费标准,使投保人的保费积累额随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自动调整,以适应投保人未来养老的需要。三是要坚持积累总额分段计息的原则。领取标准按分段计息后的积累总额,乘以领取系数。四是要坚持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稳定性。农村养老保险对象仍然是本市乡镇企业职工、乡镇招聘干部、职工、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义务兵等,同时包括农村企业(私营、个体和股份制)的农民工。五是要强化基金的监管,严格控制风险。各郊区县要在今年上半年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基金进行核查清理。如有违规运营的基金,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从今年起,区县收缴的保费,全部上缴市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三、妥善处理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由于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加快,特别是申奥成功和加入WTO的临近,城近郊区转居速度加快,对城乡养老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市局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应政策。当前,城市化过程中的农转居人员,在转居过程中有条件的,可用一定比例的占地补偿金,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转居不转工人员,不办理退保,保留其个人帐户,以便今后城乡转移或作为补充保险。自由职业者和非正规就业人员,可将档案存入职介服务中心,按自由职业者交纳各项保险费,享受城镇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工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帐户,待在城市再就业后,连续计算交费年限。也可以将其在合同期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和按规定计算的待遇转移到农村养老保险系统。各郊区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办理转移手续,并按本市农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四、加强宣传教育,改进工作方法。

加强宣传工作是搞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由于这项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农民养老保险意识不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也不完善,基层干部群众需要有个提高认识的过程。要宣传农村养老保险的意义和制度的本质特征,宣传它的基本模式和程序,提高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同时,要把政策讲明、好处讲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推进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1日 14: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宁波市拆迁宗教团体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宗教团体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房屋的,除按《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外,同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拆迁宗教团体房屋,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与宗教团体进行协商,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四条对已依法登记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便于开展宗教活动的原则按原规模、原建筑面积予以重建,不作房屋差价结算。法律、法规对拆迁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拆迁属宗教团体所有、由宗教团体人员使用的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必须自行安置好使用人;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适用下列规定: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资金按被拆迁住房的评估金额确定,安置用
    2023-04-22
    286人看过
  • 北京房屋拆迁法最新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
    2023-06-08
    262人看过
  • 银川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五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照被征土地的区位确定。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自征地协议签订后,农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卖土,依据《土地法》有关规定,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
    2023-07-04
    390人看过
  • 南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失效)
    【阅读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私房的拆迁安置第三章公房的拆迁安置第四章其它拆迁安置第五章违反本规定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南>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按基建程序批准的工程项目,需要拆迁原有建>物及其设施的,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拆迁安置。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拆迁安置工作的职能机构。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单位和住户,必须顾全大局,>从规划要求,按期拆迁。第二章私房的拆迁安置第五条拆迁居民私有房屋,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级规定,按房屋等级参照现行价评定造价,由建设用地单位将价款一次付给房主。第六条拆迁户的住房要妥善安置,因地制宜,协商解决。拆迁户要求租用公房者,由建设用地单位将所需资金、材料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建房安置解决
    2023-06-08
    491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均适用《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第三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除按照《细则》规定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外,还可选择下列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一)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二)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第四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
    2023-06-10
    395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房屋拆迁如何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拆迁安置对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做了详细规定。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第二十八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第三十条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
    2023-04-23
    490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解读
    (北京)问:为什么要对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答:我市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原《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6月,国务院对原《条例》作了重大调整。我市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按照《条例》精神,我市对原《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北京)问:《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
    2023-07-02
    143人看过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
    一、有权实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国家机关和分工就南宁市而言,依据《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2012年4月10日公布)、《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办、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均为负责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国家机关。具体而言,南宁市政府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市人民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和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自然是被拆迁户,具体哪些人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户的,可以参考政府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但是可以给予被拆迁户补偿的房屋一定为具备合法有效手续的房屋,如果一座房屋不具备合法有效手续或者为已经过期的临时建筑是不可能列为房屋补偿对象的。因为在法理上,没有合法有
    2022-04-28
    272人看过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
    2023-04-22
    59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7)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房屋拆迁是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目标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快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为完善我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拆迁保障,提高拆迁效率,有效控制拆迁成本,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完善运作机制,强化属地责任(一)实行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制。实行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拆迁运作机制。凡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由市政府相应主管部门下达给各区政府,纳入区年度工作目标。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依法拆迁、综合保障、综合执法、成本控制、确保稳定和保障被拆迁群众利益等责任,不断强化指挥协调,提高拆迁效率,真正形成拆迁工作整体合力。(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承包制。在拆迁实施前,拆迁人与相关区政府须签订项目责任承包协议,由区政府承担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安置用房建设和拆迁稳定等相关责任,同时应明确由
    2023-04-22
    279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案件若干问题浅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行政、民事交叉的一部行政法规,其行政性体现在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其民事性表现在拆迁双方对补偿形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地点、搬迁方式等内容的协议。但是行政裁决客体并非拆迁,而是安置、补偿等民事内容。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案件成为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受案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诉讼主体如何确定,行政裁决是否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本文对此问题展开讨论:一、行政裁决是否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权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行政、民事争议进行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受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也就是说法院只能运用司法审查权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以审查,而不能直接加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两个前提:一是因
    2023-06-08
    361人看过
  • 《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临河地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原则,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临河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审批,方案中必须明确回迁房的选址、栋号、单元排序、楼层(要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价格、户型图、交房期限、质量描述等内容。并要做好审批后的落实监督工作,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五条严管严处突击建房。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023-06-10
    195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布文号: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令),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对不符合陈旧工伤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对受伤人员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了因工待遇,或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工待遇,但符合享受因工待遇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中应明确由企业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工待遇问题。二、关于驻京机构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外国或港、澳、台资企业在京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以及外埠企业驻京机构在京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无论是总部还是分支机构,均应参加北京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对上述不具有
    2023-05-03
    114人看过
  • 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2001]0673号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沪房地资[2001]0673号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安置房屋的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8)实施拆迁的方式。二、
    2022-04-19
    274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3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相城区的开发与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
    • 北京市企业搬迁安置分流工作指导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24
      为了顺利推进企业搬迁工作,完成工业企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确保首都稳定大局,现就做好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对搬迁企业职工安置分流工作的认识随着北京市“十五”计划的逐步实施,特别是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之后,绿色环保对北京工业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已成为企业布局调整和实现绿色环保的重要举措。污染扰民工业企业搬迁到五环路以外,是贯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公房拆迁补偿安置意见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6
      ××客户,你好: 公房不能继承,只能继续承租。你是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如果将来拆迁,你可以得到补偿。以上法律建议,如果需要详细解决方案,请预约到我所面谈。
    • 最高院关于加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法律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27
      在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最受关注的是加入贫困拆迁户的相关条款:明确市区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3.6万元;经济特困的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低于3.6万元的,可以选择获得最低补偿标准3.6万元后自行解决住房,或由拆迁人购买成套使用面积符合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房屋予以安置;市区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房且实际获得货币补偿低于7万元的,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