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麻醉致患者死亡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7:47:51 338 人看过

积极协商赔偿处理问题。

如果病人因为医疗事故去世,产生医患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那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的可以有医患双方向本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主张。如果鉴定出是有医生不负责任导致病人直接死亡的或者对病患造成重大伤害的,那么就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10: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机构相关文章
  • 手术麻醉意外谁负责
    手术麻醉意外属于医疗事故纠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麻醉意外(第2版)》主要围绕多年来临床上已发生过的麻醉危象、麻醉并发症与意外为主线,将其起因、发生、发展及演变过程,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死亡的案例展开较为详细地论述。其中第二章第二节对麻醉医疗事故责任有较为详细的分析,可供参考。一、麻醉药品销毁麻醉药品销毁制度如下:1、药房及各病室对破损、过期或由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做好登记,并将破损、过期或由患者退回的药品交至药库,药剂科统一备案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市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卫生主管部门接到医院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院销毁;2、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应定期经药剂科主任审批后,由药房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药剂科主任监督,并对销毁做好登记。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非法提供麻醉药
    2023-03-19
    174人看过
  • 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有死亡赔偿金吗
    有。赔偿下列内容:(1)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3)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一、医疗事故最后只赔偿死亡款吗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没有包括死亡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只有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二、医疗死亡赔偿金标准和赔偿哪些条件医疗死亡赔偿金标准如下:1、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3、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
    2023-02-22
    78人看过
  • 美容机构超范围手术造成患者死亡遭百万索赔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刘某、寇某因北京联邦医疗美容诊所超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进行手术,造成刘某之女、寇某之母王某死亡,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5144.69元、护理费1440元、交通费3025元、死亡赔偿金399560元、丧葬费5165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的案件。二原告诉称,王某于2007年1月1日到被告北京联邦医疗美容诊所进行全面部除皱、隆下颌术,被告在手术中采用了静脉麻醉,超出了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并造成了王某最终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2023-04-26
    435人看过
  • 病重患者入院7天未手术死亡医院被判担责20%
    因胸背部撕裂疼痛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的杨先生,虽被医院告知病情危险要尽早手术,但入院后7天仍未实施手术治疗,最终死亡。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赔偿杨先生的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组织人员献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因胸背部撕裂疼痛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的杨先生,虽被医院告知病情危险要尽早手术,但入院后7天仍未实施手术治疗,最终死亡。医院称未手术是因血荒,家属则提供证据称他们配合医院完成了献血量。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存在不足,判决其赔偿杨先生家属9.8万余元。家属曾组织30人献血杨先生的家属诉称,2012年1月8日,55岁的杨先生因胸背部撕裂疼痛前往河北迁安市中医院治疗,并于当日晚8时许转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主动脉夹层(Ⅱ型)主动脉瓣关闭不全,高血压病。家属称,医院交待,患者病情严重,须尽早手术,夹层动脉瘤有随时破裂、引起大出血及急
    2023-03-07
    180人看过
  • 手术后死亡怎么赔偿
    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然后依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
    2023-08-02
    151人看过
  • 麻醉与手术的关联是怎样的?
    手术麻醉意外属于医疗事故纠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麻醉意外(第2版)》主要围绕多年来临床上已发生过的麻醉危象、麻醉并发症与意外为主线,将其起因、发生、发展及演变过程,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死亡的案例展开较为详细地论述。其中第二章第二节对麻醉医疗事故责任有较为详细的分析,可供参考。受伤手术死亡非意外险不赔案例:去年3月,上海某工程技术公司为其34名员工向某寿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张先生为被保险人之一。今年5月8日,张先生在工作中被重物砸伤导致左趾骨骨折;5月13日下午,张先生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当天晚上死亡。张先生的亲属随即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寿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身故属疾病因素、非合同约定之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张先生的亲属于是把寿险公司告上法院。今年4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决认为:虽然临床诊断张先生系猝死,但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尸检报告结论,张先生死
    2023-07-17
    426人看过
  • 患者死于手术台医院过错赔13万
    中国法院网讯患者因腹部疼痛到医院求治,不料却死在了手术台上。其亲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52442元。1月22日,在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主持下,死者亲属与医院达成了一次性赔偿129960元的协议。2006年5月26日上午,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的温建华(女、48岁)因腹痛、呕吐、恶心两天到竹山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该院诊断为肠梗阻,遂给予禁食水、护胃、抗炎、胃肠减压等保守治疗24小时。由于治疗效果不佳,经患者家属签字同意后,医院于5月27日22时在全麻醉的状态下对温行肠梗阻松解术。然而,就在手术后刚刚结束时,患者生命体征出现波动、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竹山县卫生局委托十堰市医学会对该次事故进行了鉴定。该医学会认为,患者死亡原因系反流、误吸导致呼吸衰竭,医院存在过错,医疗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死者亲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
    2023-06-08
    203人看过
  • 患者在医院打点滴突然死亡怎么办
    如果是医院方面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是因为注射了点滴后导致患者死亡的,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了医疗事故怎么办?处理程序(一)疑是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临床诊断不能确定死因的,应在病人死亡48小时内由医患双方共同或其中任一方提请尸检,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立即委托司法机关组织实施尸体解剖,并由司法机关出据尸检报告书。医患双方中任一方拖廷时间或拒绝尸检,影响对死因制定的,由拖延或拒绝方负责。(二)医疗事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均可在规定时效内提出书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申请方缴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费。对死因不明、有一方拖延或拒绝尸检者,可拒绝受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医疗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医疗单位与病家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先行协商处理,协商处理达成协议、共识则此案件到此结案。(四)医患双方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均可在规定时效内提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五)医疗事故鉴定自提交鉴定
    2023-06-13
    325人看过
  • 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怎么处罚
    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擅自为他人诊疗,同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情况,一般是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的,而此时由于导致了人员的死亡,则按照《刑法》336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只是造成就诊人人身损害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怎么才能正确认定非法行医罪(一)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客观方面1、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擅自
    2023-04-22
    84人看过
  • 张连义错配中药致患者死亡案
    被告人:张*义,男,汉族,50岁,甘肃省古浪县人,新疆职业专科学校中医诊室(个体)医师。住乌鲁木齐市延安路后街36栋2号。1993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义系中医医师,个人在新疆职业专科学校合法开设门诊,为患者诊断治病并配售中药。1993年3月24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害人袁*红(男,23岁)因牙痛来被告人的门诊就医。被告人给袁*红诊断后便开了中药清胃散二副。因在此之前被告人错将有毒的草乌装入放玄参的药斗内,在配药时将草乌当作玄参配给了袁*红。袁将其中一副中药泡服后,即出现严重中毒症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40分死亡。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查找袁*红中毒死亡的原因系其配错中药,并去水磨沟区卫生局投案自首。「审判」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义身为医务人员,应
    2023-05-05
    280人看过
  •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应该怎么办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一、医疗事故如何投诉?医疗事故投诉的办法:患者以及家属应当及时向医疗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若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拒绝或拖延尸检要承担责任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一般不得超过2周。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
    2023-02-04
    273人看过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怎么处理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律师补充:医疗尸检可以由病人家属提出,也可以由医疗机构提出。由医疗机构提出尸体检验要求的,必须取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在签订《尸体检验协议书》后,医患双方共同选择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尸检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客观病历以及尸检报告,家属可以请有关专业医师判断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学判断对于决定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经过以上程序,死者家属确信医院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家属就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有关医疗的
    2023-05-06
    207人看过
  • 患者死因不明怎么办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患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医患双方有任何一方对推定的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家属对患者死因有怀疑该怎么处理尸检报告是医疗事故纠纷中极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患者医治过程中死亡的,如患者家属认为是医疗损害造成的或者出现医院和患者家属对于患者的死因争执不清的情形,需要对两个问题予以重视:一是尸体的存放问题,二是尸检问题。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尸检的临床价值可以概括为“3C”,即确定诊断、澄清疑问及校正错误。医疗尸检的主要目的是检验临床诊断、明确疾病和死亡原因。因此,尸检及
    2023-08-06
    376人看过
  • 违反规定致患者死亡应如何处理?
    【提示】本案是一起由于老中医凭经验在处方中超量地使用黄药子,违反了药典规定致患者发生药物性肝炎致死亡的医疗事件。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原告:林某.女。汉族。退休工人。被告:上海市某中医医院。【案件事实】原告系死者金××的妻子。2001年7月10日,原告的丈夫金××因甲状腺瘤去被告下属的名老专家专科门诊看病,由吴医生诊治。患者金××从2001年7月10日起按医嘱按时服用所配中药汤剂。从2001年8月7日至2001年9月18日,金××共服用处方中黄药子用量每次30克的中药汤剂共42剂。2001年9月中旬,金××突发严重黄疸症状。2001年9月14日和17日,金××分别到长宁区仙霞地段医院和长宁区中心医院看病,病情未见好转,遂于2001年9月21日送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救治,2001年9月24日人住该院。经中山医院诊断,金××系药物性肝炎,处于重症肝炎阶段。后虽经中山医院治疗,金××终因肝、肾功能
    2023-06-05
    86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机构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