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费可否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35:27 89 人看过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相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常规的必要的正常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和经营活动,成本、费用除外,税收和损失

第34条规定,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费用

前款所称工资和薪金,是指企业向在企业服务或受雇的员工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每个纳税年度,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与职工就业或就业有关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第四十条所述的“工资薪金总额”,《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企业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经济补偿,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职工的生活津贴和其他会计费用视为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属于与收入有关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但是,它不作为工资和薪金的税前扣除,也不作为三项费用的应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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