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笔者在法院长期从事执行工作,通过对此类的执行,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人民法院,并且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而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执行中的难中之难。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论是对受害人或其亲属的人身、物质、或其心理、感情等方面都给予了极大的伤害,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赔偿,那么惟一的平衡点就是通过诉讼,并最终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由于该类案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诸如当事人的态度、履行能力、保险理赔等问题从而造成执行难,致使大多数案件执行结果很难令申请执行人满意。截止目前,我院共有18件此类案件未得到执行,其中涉及个人8件、单位2件、保险公司3件、运输公司5件,涉案标的2028471元。
二、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1、此类案件的损害后果一般都比较严重,案件执行标的比较大。
2、案件申请人(一般是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对立情绪都比较大。此类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的肉体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严重创伤,这种情绪在所难免,所以案件如果不能及时执行,容易使申请人情绪失控,产生涉访、缠诉案件。
三、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中存在的困难:
1、肇事车辆参加保险的案件比较易于执行,反之很难。由于此类案件的执行标的都比较大,一般事故发生后,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有的肇事车主也因此家破人亡,如果肇事车辆没有参加保险,被执行人很难有能力履行赔偿责任。
2、运输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规范,造成案件的执行不能。现在很多小私营运输公司只知道收取挂靠车辆的管理费,而不能提供有效、高质的服务,如不能及时为挂靠车辆办理保险手续、不能及时参与对事故的处理等,事故一旦发生,则能推就推、能躲就躲。甚至于有些运输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既没有固定资产,也无流动资金,一旦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时,其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义务。
3、协助执行难。此类案件在诉讼中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一旦判决生效,一般保险公司都会主动及时履行,但是有些案件在执行中需要保险公司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理赔款的,保险公司往往会推诿、拖延、刁难甚至于公然拒绝协助执行。而当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拒绝协助执行行为进行处罚时,又经常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预,使有些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4、对农机、摩托车等车辆肇事的案件执行难。这一类案件中,肇事车本身价格低廉,驾驶简单,普及率广,但是这类车辆安全性能较差,驾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比较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大多数又没有参加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肇事者一般都是逃之夭夭,不闻不问,而且这一类案件的肇事人大多数在农村,经济条件都不会太好,所以对这一类的案件执行非常困难。
5、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肇事者一旦被刑事处分,尤其是肇事者被处实刑的案件执行难。此类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一般都正在服刑,其家属一般都觉得人都被判刑了,还要赔偿,又挨打又挨罚,所以对立情绪大,对我们的执行活动一般都不理解,也不配合,更不会主动履行了。甚至于有些被执行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就将财产转移、处分了,到执行阶段根本就无法执行了。
四、对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执照发放的管理,加强对从驾人员的道路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尽量减少马路杀手的产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双方当事人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没有即时履行的肇事车辆尽量延长扣押时间,告知受害方及早诉讼,以便法院在诉讼中能及时进行诉讼保全。
2、交警、交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等非汽车类机动车辆使用的管理,对其上路、保险等应作出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并要严格执行。
3、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一些小运输公司的监管,对其注册资本进行严格审核,对其经营活动严格监管,必要时可以要求其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迫使其提高风险意识,让其主动使公司的经营活动规范化、正常化。
4、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应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车辆进行诉讼保全。对一些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在审理中应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肇事者能够在处刑前就主动赔偿。对调解不成的,应尽量查明被告人的财产情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便于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5、通过加强沟通和法制宣传,让各家保险公司充分认识到我们执行活动的重要性,促使他们能够又快、又好地协助法院执行,对公然拒绝协助执行的保险公司加大处罚力度,在处罚时,要多与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保监会等进行沟通、协调,让他们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少干预、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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