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14:52:59 248 人看过

一、牵连犯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什么?

(一)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

有组织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公职犯罪: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受贿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海关人受贿放纵走私的,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实行并罚;税务人员受贿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特殊例外:司法人员受贿枉法从一重,而不是并罚;

偷越国边境的犯罪: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二)基于罪刑相适应而并罚

1、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2、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但是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属于包容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3、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

(三)基于刑罚预防目的而特殊规定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

二、属于继续犯的罪行有什么?

1、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婚罪,绑架罪等;

2、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罪等;

3、持有型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罪等;

4、窝藏类犯罪:窝藏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等。

属于继续犯的犯罪行为有4种类型,包括窝藏类犯罪,持有类犯罪,不作为犯罪,侵犯自由犯罪等。其中持有类犯罪包括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的犯罪包括窝藏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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