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新设立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因变更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情况)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8]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21号)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8〕482号)
三.申请条件
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个体工商户
四.办理材料
(1)《清税申报表》。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免填单、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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