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与股权取得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0 04:10:27 272 人看过

未实际出资可以取得股权。根据法律规定,记录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会因上述行为而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只要将其名称记录在公东名册中,即可取得股东资格。

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没有直接关系,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不影响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行使。

一人公司中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能否享有股东权利

从实质一人公司的产生根源看,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企业主也不例外,通过一人公司限定公司经营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确定经营风险模式,预期将可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

当公司法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时,单一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挂名方式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规避法律。这些挂名股东往往是单一股东的亲戚、朋友,公司的财产与经营完全由单一股东控制,股东会表决程序以至所有公司机构均已徒有虚名,从而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趋于形式化。另外,名义上的挂名股东在进入公司后,极易违背与单一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要求行使股东权,享有股东权益,这是单一股东所不能允许的,故单一股东对法律的规避也会使司法诉讼成本随之加大。

[案情]:

2001年11月,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协商二人共同开办服装公司,由郭某投资20万元,占公司40%的股份,由刘某投资30万元,占公司6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一直由刘某经营,几年来公司有了一定的发展,郭某多次要求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但均未实现,郭某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被告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帐簿,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辨称:我方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借用原告身份证开办的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完全是委托北京天信泓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信泓公司)代办的,公司股东出资亦由天信泓公司垫付。因原告未实际出资,只是名义上的股东,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于2002年1月17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手续中记载,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注册资本为5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2年1月至2012年1月,所属行业为服装批发业,公司股东为刘某、郭某,由刘某出资30万元,占公司60%的股份,由郭某出资20万元,占公司40%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及成立后,原告均未参与公司的成立及经营活动,公司的成立及经营活动完全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负责。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称,其曾在被告成立前给付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20万元现金作为成立公司的出资款,在办理公司成立所需一切手续上的签字均不是其亲笔所签。被告则称,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未收到原告给付的20万元现金,刘某只是借用原告名义成立了被告,原告并未实际出资。另,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给付刘某20万元现金的事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股东的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精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本案原告虽在庭审中称其已将成立公司的出资款给付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给其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其仅凭被告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有关材料不能证明其已向被告履行出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称其已向被告出资的事实不予认定。据此,原告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对其要求查阅被告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帐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解说]

本案涉及实质一人公司中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即名义上的挂名股东能否享有公司法所赋予的股东权利等有关问题,属于新类型民商事案件。世界多数国家均已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前不久的公司法修改草案中,关于承认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议题曾引起法学界和商业界的广泛讨论,虽未能最后得到通过与认可,但实质一人公司在社会中的大量存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由其引发的股权类经济纠纷也日益显现。

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者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一人公司是指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全部股份或者出资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它又分为设立时一人公司和存续中一人公司,前者是指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后者是指设立时股东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而致股东仅剩一人的公司;实质一人公司是指一公司在形式上虽然有复数股东,但仅有其中一人为股份或者出资的真正所有人,其余股东依信托、委托等法律关系而为名义上的挂名股东,就其名义下的股份或出资并不能实际享有权益的公司。在中国,形式一人公司是存在的,但范围极其有限,如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法亦规定,投资各方可以向其中的一方转让自己在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或财产份额,受让方即可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

依据一人公司的基本概念来看,本案被告就属于上述的实质一人公司,虽公司在形式上有刘某和郭某两名股东,但刘某才是公司出资的真正所有人即单一股东,郭某是名义上的挂名股东,就其名义下的股份不能实际享有股东权益。

从本案来看,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两人以上,而刘某自己想成立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并对公司进行全权的经营管理,必须找到他人即郭某使其成为名义上的挂名股东,从而对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限制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规避,使公司机构之间、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形同虚设。

虽然从某种角度上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对简单、传统有限公司繁琐程序的相对省略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但由于实质一人公司现仍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制,产权不明析,责任不明确,极易产生股权类经济纠纷。在本案中,郭望寿并未参加公司的成立和经营活动,反而在公司经营若干年后,要求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帐簿进行查阅即行使公司知情权,似有对公司盈余进行分配之意,这当然是刘某所不能允许的。郭某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挂名股东,其公司知情权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专业律师认为,在现阶段对于现存实质一人公司商事审判的定案依据应适当参照一人公司的法学基本理论。结合本案来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精髓。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公司知情权、盈余分配权等。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因为出资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郭某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挂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故其不应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挂名股东仍应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单一股东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对现存实质一人公司规避法律的一种惩罚措施。

综上所述,因中国现行法律未对一人公司制度予以明确规范,故对于现存实质一人公司引发的经济纠纷的处理方式仍处于探索阶段,法院判案的依据多为自圆其说的法学理论,故亟待有关实质一人公司司法解释的出台予以统一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12: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司债务相关文章
  • 实际出资比例与什么权利相关
    一、实际出资比例与什么权利相关本文所探讨的出资比例,乃是指各股东实际缴纳出资额在公司资本总额中所占据的比重;而股权比例则为股东依据其已实缴的出资额而拥有的对公司财产权以及决策权等相关权益所对应的相应份额。换句话说,在一般的商业实践中,各股东通常根据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红利,并且在股东大会上,他们也将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有权制定出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并不完全一致、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存在差异、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并不完全吻合等个性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二、实际出资人面临的风险有哪些实际出资人一般会面临下列风险:1、双方代持股协议无效时,实际出资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024-07-13
    244人看过
  • 未实际出资确认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有权获得公司股权吗可以技术入股,管理入股,甚至是出一块地修建办公场所,厂房,也可以被赠予,比如股权激励技术骨干。二、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地位,其他股东反对,是否可以确认及变更?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及人合的综合体。公司经营需要与公司经营相适应的资本;同时,也具有志同道合的人员,即应具有相同的经营、管理理念的人员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公司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公司股东利益才能最大化。为了维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地位的确定,变更都具有一定的规范及程序。股东资格的取得也主要有以下二种方式:1、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些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在原始股东的确认时,股东之间一般都会进行比较充分的沟通,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除了出资情况外,往往包括经营理念,股东背景等,即不只是只要出资就
    2023-04-29
    192人看过
  •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如何确认的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主要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依据当时的协议而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有拘束力。一、公司股权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案有哪些公司股权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案有: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合同的对方为被告,涉及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当列出股权转让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共同增加为第三人;3、缺陷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股权受让人知道出让人出资缺陷仍转让的,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人列为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4、隐名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涉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一般应当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将公司列为被告;涉及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
    2023-02-15
    330人看过
  • 股权出资的实际缴纳期限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相比,《办法》的规定较为严格,主要是为了缩短投资人在实际缴纳出资前同时作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股东的期限,减少投资人滥用双重股东身份,利用同一股权进行多家公司投资的风险。
    2023-04-24
    271人看过
  •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的法律关系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的法律关系有: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谁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中,名义出资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因我国公司设立实行核准制,公司的相
    2023-04-05
    327人看过
  • 股权比例与出资有关系么
    股权跟出资比例有关,通常出资比例越高,股权越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一、公司股权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确认方式:根据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1、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股权,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
    2023-06-24
    375人看过
  • 实际出资人与股东名义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例如,甲意愿成为某公司股东,但其不方便直接出现在股东名册上,甲和乙签订合同,由乙代替甲担任股东,实际获利人是甲。此处,甲是实际投资人,乙是名义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究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2023-07-04
    292人看过
  • 公司股东出资有实际股权是否有权出资
    支付出资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法律义务。在认缴制的背景下,股东的出资时间可以定在很多年后,所以在实践中,很多股东在实际支付出资之前就需要转让股权。对于这一问题,相信不少人都有困惑,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到底有没有股权?一般来说,股东权本质上是一种成员权,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尤其体现在参与管理权上。从股东出资关系的联系来看,参与管理权的享有并不直接涉及财产内容,与出资义务的履行有着相对较远的联系。因此,原则上不应限制具有股东资格但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参与管理权。收益权以股东获得股权收益为中心,具有要求支付的内容。公司红利来源于股东出资,股东出资义务与股东收益权直接相关。因此,在限制未出资股东权利时,应限制与出资义务履行密切相关的权利。作为身份权,股东不应该出资而不存在,只是股东的权利主要受到收益权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责令未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不足而产生的其他民
    2023-02-26
    240人看过
  • 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有什么关系
    没有关系。档案工资是指参加工作后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定级后的岗位级别工资和薪级工资;实际工资是指在单位工作,获得的实际劳动报酬。档案工资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如:档案工资是作为缴纳各项保险的基数、工作人员调动和退休时的工资依据等。因此,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离后,应有专人对档案工资进行管理。一、退休拿养老金要不要档案退休拿养老金要档案。退休金亦为:养老金。由政府、公司、金融机构等向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按月支付的资金。办理养老金领取的时候,要经过档案的审核,工龄、工资、待遇、职务、社保受保时间等都是以个人档案的记录为依据的。如退休时需要依据档案认定个人出生时间,从而确定退休时间;需要确定个人参加工作时间,从而确定开始缴费或视同缴费的时间,以计算养老金金额等。二、出纳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法》中对出纳的职责规定了限制性的条款。即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
    2023-06-24
    297人看过
  • 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法律关系-股权信托关系
    在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既是实质股东,也是名义股东,将其称为“股东”名实相符。但由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回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等原因,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通过股权信托和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分离的现象并不少见。例如,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在推进公司制改革过程中,迫切成立全员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股东人数的上限,许多公司的职工持股计划被迫采取股权信托方式。可见,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分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契约自由的精神,本身不具有违法性。2005年公司法亦未禁止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利益而代持股权。笔者认为,运用信托法框架中的股权信托关系完全可以解释和梳理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之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
    2023-06-09
    199人看过
  •  抽逃出资罪与增资不实的关系
    股东通过增资不实的方式,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利益,可以构成虚假出资罪;但如果股东没有故意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利益,就不构成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抽逃出资罪和虚假出资罪的概念。抽逃出资罪是指股东通过转移资产、减少出资等方式,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利益的行为;而虚假出资罪是指股东在出资时,故意提供虚假的出资额或者出资来源,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根据题目所给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股东通过增资不实的方式,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可以构成虚假出资罪;但如果股东没有故意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因此,我们可以将题目中的内容改写为:股东通过增资不实的方式,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利益,可以构成虚假出资罪;但如果股东没有
    2023-11-10
    97人看过
  •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权的继承
    股东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实际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成立两个要件。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如果投资者缴纳了出资,但因公司最终设立失败,投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即投资者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的,没有公司则股东资格无从谈起。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失败或者被认定成立无效后,均无股东资格之说。增资取得股东资格需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故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出资者按出资协议缴纳出资外,还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按程序作出有效增资决议为前提。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缴纳出资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前者受公司
    2023-06-09
    362人看过
  • 股东能不能实现不实际出资转让股权
    1、股东不实际出资的股权,可以转让。2、只要该股权是合法有效存在的;3、属于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并且股东与受让人协商达成一致,也告知了债务人的,该股权可以转让。4、至于出资义务,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般是由转让人承担。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023-03-03
    196人看过
  • 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的关系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也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凭据之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是其法定义务。但出资证明书只是一种物权性凭证,是证明股东所持股份或出资的凭证,仅可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即认定持有人具有股东资格;要只有实际出资并持有出资证明书,且能证明是由于办理注册登记的人的过错致使错误登记或者漏登的,才能认定实际出资人有股东资格。持有出资证明书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若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但以其他形式能够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股东身份的,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本案中,汤凤珍等五人末实际出资,也未持有出资证明书,因此,不能认定汤凤珍等五人的股东资格。综上所述,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应具备的主要特征包括:合法取得股权、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在工商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被载入股东名
    2023-06-20
    327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司债务是指公司与特定债务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合同、侵权、多式运输合同、加工承揽、技术咨询或服务合同等,可能涉及到金钱、物品或金钱与物品的组合。... 更多>

    #公司债务
    相关咨询
    • 婚后取得的股权但实际还没有出资要分割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18
      婚后取得的股权但实际还没有出资要分割吗 结论:股份作为一种财产形式,股东是否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对股东参与决策、分红,转让、质押股权等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实际并未缴纳出资额,仅仅是认缴,不属于财产的抗辩,且是否实际出资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如果在离婚时没有涉及该笔财产,离婚后可以继续主张对该笔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 小花和小明原来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小明持有A公司40%股权,该股权只是认缴
    • 股东资格:关于实际出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关于实际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工商行政部门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可见,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
    • 未实际出资是否取得股,有哪些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24
      未实际出资若是被记载与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就可以取得股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如实出资是股东的义务。
    • 实际出资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股权转让按哪个价格不用交税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08
      实际出资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注册资本,高于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少于的部分属于分期出资的大多数情况。原则上,股权转让是转让价格减去实际出资额来计算应纳税所得的。
    • 公司股东出资有实际股权是否有权出资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20
      支付出资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法律义务。在认缴制的背景下,股东的出资时间可以定在很多年后,所以在实践中,很多股东在实际支付出资之前就需要转让股权。对于这一问题,相信不少人都有困惑,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到底有没有股权?一般来说,股东权本质上是一种成员权,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尤其体现在参与管理权上。从股东出资关系的联系来看,参与管理权的享有并不直接涉及财产内容,与出资义务的履行有着相对较远的联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