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40:40 125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经过设计、施工、验收和验收,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统计,报告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3)安全操作规程(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5)定期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部分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本文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

本条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标准》,是对消除、限制或者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统一规定,保证设备和生产的正常运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设计,本条所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是指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产、同时使用的安全技术设施、劳动卫生设施和生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用水设施等),本条“国家标准”主要是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本条第(二)款称为“三同时”,包括《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粉尘和瓦斯防治工作的决定》、1988年劳动部颁布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条例》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年颁布的工程(项)明确了“三同时”制度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本条所称“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与卫生标准》和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通则》等,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光线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施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等设备安全标志;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设施,企业机动车、客运索道等,必须经安全评价批准,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第九条对作业人员、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有十种:

(1)电气作业

(2)锅炉加煤机作业

(3)压力容器作业

(4)起重机作业

(5)爆破作业

(6)金属焊接(气割)

(7)煤矿井下瓦斯检测

(8)机动车驾驶

(9)汽车驾驶和发动机操作机动船舶

(10)建筑安装

劳动部颁布的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gb5306-85)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明确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培训、考核、认证,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方可独立作业,通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操作;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统计,报告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本条所称“依法”主要是指《矿山安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解释》企业职工、职业病报告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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