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城中区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对被告人索某作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的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索某,女,25岁,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07年6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索某以夏某某名义,通过中间人吴某、马某夫妇介绍诈骗六起:以为被害人杨某之子办理青海省武警总队入伍及转干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现金5万元;以为被害人孙某之子在部队安排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孙某现金6.8万元;以为被害人宋某之女在青海省人民医院安排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宋某5万元;以为被害人张某之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现金5万元;以为被害人井某之子在青藏铁路安排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井某现金5万元;以为被害人马某在青藏铁路安排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马某7万元。
被告人索某以夏某某的名义诈骗做案两起:以为被害人孙某之女安排医院工作为由,骗得被害人孙某现金6.5万元;通过井某认识被害人张某某,以为被害人张某某转干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3万元。
被告人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诈骗作案八起,诈骗金额达43万余元,被处以刑罚是罪有应得,然而值得警惕的是,在本案被告人索某诈骗作案中,有六起均通过中间人吴某、马某夫妇在未核实被告人索某真实身份和能力的情况下,向他人介绍,办事能力很强,只要愿意花钱,肯定能办到,无根据地向被害人作出承诺,从而导致被害人误解而被骗。
而造成被告人索某屡次轻易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受害者他们对熟悉的中间人吴某、马某夫妇过分信赖,不知不觉中轻信中间人吴某、马某夫妇的忽悠,而对被告人索某丧失警惕,毫无防范。
二是由于中间人吴某、马某在本案中起到了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受害者他们主动找上门去送钱送物,也对本案被告人索某的犯意产生有较大的影响,从而轻易得手。
三是受害者他们相信社会上一些消极的处世哲学,相信只要有关系、肯花钱就可以通过非正常渠道办事。为此不惜四处借钱,甚至卖房凑钱,为使自己的子女能有一个好的前途而上当受骗。
因此,城中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控方证人即中间人吴某、马某对被告人索某的诈骗犯罪起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审判决此案的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对中间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补充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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