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且依照法律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这样的人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谴责,承担一定程度的惩罚。同时,根据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程度不同、年龄不同等具体情况又进一步将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会为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完整的刑事责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候会减轻和从轻处罚。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将不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即刑事法律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分类制度。当代各国刑法虽然普遍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各国刑法在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分类方面却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制度,即二分制与三分制。
完全刑事能力的等级划分
(一)二分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规定,就是在刑事立法上仅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两类。采用此种等级分类制度的国家,存在于各个不同的法系之中,由此足见这种等级分类制度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具体而言,大陆法系的西班牙、法国、奥地利、丹麦、阿根廷、挪威、瑞典等国,英美法系的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国,苏联解体前西方学者称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苏联、蒙古、罗马尼亚、越南、匈牙利等国,都在刑事立法上采用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例如,奥地利刑法典第21条:“行为时,因精神病、愚钝或严重之意识障碍,或其他相类似之严重精神障碍,致无法辨别自己行为不法或无法依其辨别而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罗马尼亚刑法典第48条:“由于精神病或其他原因,在实施刑法所禁止之行为时,不能认识自己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或不能控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依据典型的二分制规定,被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相反,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则须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某些适用二分制的国家,对于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犯罪行为,在处罚时也采用了相应的从宽或宽宥措施,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虽然在立法上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但在刑事司法中并非完全否认或无视精神障碍者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而是在法律未明文禁止或许可的限度内,对依法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实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予以适当的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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