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种类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0 13:26:28 51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种类有什么

《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二、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主要有什么

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如下:

(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三、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有什么

有以下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也就是通常说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

根据《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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