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建立起完善和健全的劳动保障体系,使弱势群体在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向被申请人执行到位的情形下,由社会承担起救济的责任,这既是缓和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对策,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最终趋势。
2.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的程序在立法上应得以进一步完善。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撤销的申请法院应采取公开听证的执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除法官参加外,也应邀请仲裁委员会派员旁听,最后在法院合议庭作出最终裁定前可适当听取参加听证的仲裁员的意见;如果是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的,一定要实体和程序上十分慎重,保持法律应有的缜密。这样不仅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无形的监督,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更让被申请人的侥幸心理无法实现。
3.加强对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使制作的仲裁裁决文书规范、质量经得起考验。仲裁机构对选任的仲裁人员要采取严要求、高标准的态度,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精通、办事认真负责的法律专业人士来担任,并要定期多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来进一步提高仲裁员的素质,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趋势。同时更需要培养他们制作仲裁裁决文书时的严谨态度,对认定的事实、证据的分析及适用条款要进行准确全面的表述,而不能仅仅注重仲裁结果。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加大宣传的力度。要充分利用媒体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有意识、有目的地加强宣传,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是公民的义务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共识,增强全社会公民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意识。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旨在解决纠纷的民间性制度和方式。目前,仲裁因其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等优点,愈来愈受到纠纷当事人的青睐。同时,由于仲裁所作的裁决权利当事人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仲裁裁决有一个司法监督的过程,这使得仲裁裁决的执行成为一个难点。
一、仲裁裁决执行难的表现
1.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中属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比例很高。据我院统计,2000年到2002年这三年,我院共裁定不予执行案件16起,其中有关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5起,将近占了1/3.
2.很多仲裁裁决案件不能全额执行到位。在基层法院中,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多为劳动仲裁、伤残补偿仲裁这二类弱势群体,标的额虽不大,但往往涉及申请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尤其是劳动报酬纠纷的仲裁,往往申请人有几十个人,被执行人是一个企业,而且经常是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的企业,公司的账面上几乎没有什么钱了。法院为切实维护起申请人的利益,做了方方面面的工作,协调各种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全额执行到位,申请人只能按比例受偿。象我院去年处理的劳动报酬仲裁执行案件中就有1/10的案件未能全额执行。
3.仲裁裁决案件执行期限拖得较长。按照民诉法规定,如果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就必须进入一系列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裁决的程序,这无疑会拖长执行期限,也确实会使一部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时间上的延迟而得不到及时的保障。
4.仲裁裁决中标的较大的案件,存在许多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从而将决定权交给了法院。而由于这类标的额大的案件往往会牵涉到许多人情、关系,而审查的具体操作程序又不规范,赋予了法官大量的自由裁量权,法院的一些法官也存在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情况。而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再审和上诉等救济方式,这就使受害者要再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再重新提起仲裁或诉讼。
二、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
1.社会劳动保障救济体系不健全。企业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能实现时,如果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健全与完善,就不会存在劳动报酬仲裁执行不能全额到位的情况。
2.关于仲裁的法律不够完善,容易让一些被申请人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资源浪费。由于民诉法规定了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括分类,并不是非常具体,这使得持消极心态的被申请人有机可乘,想方设法找出法院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各类证据,即使最后未能达到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目的,但至少起到了阻碍和拖延法院执行工作的作用。
3.目前国内的大多数仲裁机构的仲裁人员素质不够高,在仲裁过程中,制作的仲裁文书不规范、粗糙,更给寻找提出异议证据的被申请人提供了素材,使得仲裁裁决的效力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4.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仲裁程序不到位,造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行使司法监督,依法作出不予执行案件比例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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