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佑娥,女,194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退休职工,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航天北路甲区307栋3栋4号。
被告陈利元,男,汉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退休职工,现住隆回县桃洪镇六社区三合街17号1栋305号。
原告周佑娥诉被告陈利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爱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袁明担任记录,并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1月在隆回县荷香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给予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10月相识,1994年11月14日在隆回县荷香桥镇人民政府登记。原、被告都系再婚,1995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佑娥与被告陈利元自愿离婚;
二、被告陈利元自愿给予原告周佑娥经济帮助款1500元整,此款已当庭兑现。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被告陈利元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爱炎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明
离婚纠纷一案和财产有关吗
一、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
(一)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二)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包括: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二、对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的理解。
1、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财产”不仅仅是指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2、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在离婚的纠纷案件当中除了抚养权之外多数存在着财产的纠纷问题。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一般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是不进行分割的,但是由于共同财产在实际的案件当中难以区分,对于共同财产的界定也比较难确定,所以离婚的纠纷多数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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