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56条的主要司法解释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6 05:50:18 200 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是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并没有详细进行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羁押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重大无法审结,可以经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

刑诉法156条情形之一指的是什么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计算侦查期限:一般两个月;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但必须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仅限一个月;特殊原因,长时间不能交付审判的,再想延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最高检报送(3个月)

2、126条规定的重大、流窜、交通不便、取证困难等四种情况,期限不能结案,还可以再延长,省级检察院批准,期限两个月(5个月)

3、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的,五个月不能侦结,省院再批两个月(7个月)

4、发现新罪,重新起算;对无名氏,从查清身份起算;事实清楚的,也可以其自报名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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