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提
(一)假设中国公司(债权人)把货卖给美国公司(债务人),但未收到全部货款;
(二)假设债务人在中国没有办事处,因而,中国公司必须在美国起诉。
是否需要起诉?
(一)你是否已经同债务人建立了持续关系?你是否想同债务人保持持续关系?
诉讼会破坏这种关系,而协商会保护甚至提高这种关系。
(二)你是否已想尽快办法协商解决?
1.如果债务人不支付应付货款,用诉讼以威慑他/她付款----可行办法。
对犯罪行为,此种手段不可取。
2.通过诉讼讨债还是通过和解讨债,应考虑到费用、人才和所需时间。
(三)争议金额足以证明花费财力和人才,值得吗?
(四)债务人是否有足够资产以清偿胜诉债款?
1.公共档案
(1)县登记办公室有全部不动产档案,可按财产所有人的姓名查阅;
(2)州秘书(或其他州类似的州官)有本州所有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公司或合伙的档案;
(3)州政府有某些留置档案,包括税务留置和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抵押权益;
(4)县法院有所有向其起诉的案件的档案,可按当事人姓名查寻。如债务人在另一案件中是被告,债权人可申请留置债务人的权利,以追索另一案下的金钱;
2.其他主要来源
(1)可通过部分资料库检索姓名、电话号码、地址,查找本人;
(2)邓白氏(dnn&bradstreet)债权代理公司和其他债权代理公司可向债权人提供各种资料;
(3)私家侦控有时可从机动车部、银行或其他来源获取情报;情报和活动不同,其合法性亦不同;
(4)报告和杂志上的文章可从资料库中查找。
(五)你是否有日常的文书工作和证人以证明欠债的真实性?
(六)是否已过法定时效?(以加州为例)
1.违反书面合同,你必须在违约之日起的4年内起诉;
2.违反口头合同,必须在违约之日起2年内起诉;
3.欺诈,必须在你发现或应该发现欺诈之日起的3年内起诉;
4.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35条规定:从被损害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占之时起2年。
二、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一)如系公司,必须由律师代表出庭;如系个人,则可以亲自出庭,但如他/她希望由他人代表,则此代表必须是律师。
(二)征求办理过类似案件的其他人的建议。
(三)征求律师的经验和介绍。
(四)请律师提出初步诉讼方案。
(五)商谈一个可以接受的费用细目表。
1.通常采用事成付酬,即律师收取成本费,加上从债务人讨回的债金的一定百分比。如收不回债,律师不收费。
2.也可以按小时收费,不管是否收回钱,均要支付。
(六)处理好和律师的关系,主要包括律师对你的问题的关切程度。
三、由谁起诉,即谁应是原告?
(一)债权人(货物的卖方
1.有利之处:其雇员了解有关交易、债务及和解讨论的事实。
2.不利之处:
(1)距离远,可能还有语言上的困难,会造成与律师沟通不便。
(2)如果记名为诉讼的一方,很可能必须来美国作非公开出庭的作证,特别是如果债务人同意支付旅费。
如果不记名为诉讼的一方,则只会被传唤作非公开出庭的作证,而且不会被强制来美国。
(3)如果记名为诉讼的一方,可能会在反诉状中被列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雇用律师送达反诉状比较容易(如果卖方不记名为诉讼的一方,则提起反诉的债务人必须按《海牙公约》规定的程序送达债权人)。
(二)中国**保险公司(根据债权人书面委托)
有利之处:
(1)有较丰富的经验,对付债程序和诉债程序比较熟悉;
(2)政府的分量和地位可以说服一些债务人付款。
(三)当地讨债代理机构或其他代理人
有利之处:
(1)距离近,语言相同,便于双方沟通和及时作出决定。
(2)债务人难于对债权人提起反诉,然而,债务人可以对受托人提出:
a.债务人拥有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辨;
b.债务人对债权人拥有的发生于委托之前的一切权利。
(四)如系委托,所有的债权人,即所有的合同中的卖方,必须签订委托书
(五)如系委托,立即将委托通知书提交债务人。提交后,债务人必须把债款付给受托人;付给委托人不能解除债务
四、你应起诉谁?
(一)合同中的买方。
(二)担保人。
(三)如债务人是一家合伙企业,可以起诉所有的一般合伙人;如合伙企业的资产没有了,则可起诉各个合伙人,要求他们偿付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要起诉按照“紧密合伙人”理论拥有和操纵公司的个人是很难的。要起诉这样的个人,必须能够证明他/她和公司是同位一体的,而且个人利用业务不是为了任何合法目的,这是一个实事上的问题。要把责任加于个人,法院必须认定他/她是在利用公司进行期诈。
但如果掌握事实,这种声言会对债务人造成很大的压力,因为他/她的个人财产受到威胁。
五、你应在什么地方起诉?
(一)一般而言,必须在至少是一个被告营业或居住的州或国家起诉。但是,各当事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法院。
(二)联邦法院或州法院
1.在联邦法院起诉的有利之处:
如被告居住在几个州,比较容易管理;
有时能够较快地得到审理;
要求告知较为容易,费用相对较少;
陪审团可以小些。小的陪审团使原告容易获胜。
仅当案件属于联邦法范围的问题时,或者存在公民资格完全多元化的情况,才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2.在州法院的有利之处:
在联邦法院,全体陪审员必须一致通过;而在加利福尼亚州,只需3/4的陪审员同意;
在审案的开始阶段,各方均有一次“自动”机会,宣告法官不合格;
起诉状中可以包括“假设的被告”;
州法官对讨债案件和程序更熟悉;判后讨债活动,联邦法院使用州法院的程序。
六、你应在起诉状中提出什么请的请求?
(一)违约--原告举证
1.合同成立,即债务人同意支付卖方所交货物货款的协议。
2.债务人违约,通常是不付已交货物的货款,但也可以是不履行合同实质性义务。
3.债权人履行了合同,但因债务人违约而免除的履行除外。
4.损害。
(二)“普通诉因”--“货已卖断和交付”、“赊销”、“确定清单”、“钱已收妥”
(三)欺诈
1.主要有两种类型
(1)虚假的承诺
(2)欺诈性的诱惑
2.欺诈之诉与违约之诉的主要区别:债务人签约的意图。
3.允许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1)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不是为了补偿原告,而是为了惩罚被告;
(2)如果债务人相信债权人有很大的胜诉可能或者能够证明欺诈,从而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则欺诈之诉可以是对债务人的一种强有力的刺激,促进它解决问题。
4.破产不能解除债务人的欺诈责任。
(四)对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相应提出其他请求,如妨碍合同,引诱违约,所有权诽谤。这类诉讼,特别是侵权之诉,有可能使你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但事先一定要和律师磋商,看是否有提起诉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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