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多长?有什么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23:05 242 人看过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多长?有什么管理规定?一、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多长?划拨是土地使用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者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没有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无条件地使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届时,原土地用途将终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城市居民生活条件而设立的经济适用房等开发项目。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定本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权:(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4)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让、租赁、抵押所得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售是指出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出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由他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租赁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时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相应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抵押的,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相应转让抵押。除作为动产转让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外,租赁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相应出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应当相应出租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协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合同。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双方应当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登记文件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时,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按照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登记手续。

关于您提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多长,管理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没有期限,一般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商品房用地属于出让,所以购房时要注意土地的性质,并注意出让。你可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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