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要求,必须提供确切的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法。同时,执行人员发现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事项,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接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后,或者执行人员提出不予执行事由后,应当报院长决定,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一、仲裁程序有:
1、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
3、开庭和裁决。
二、仲裁的范围包括: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总而言之,在我国仲裁案件适用的是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有关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不是一个等位概念,具有完全不一样的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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