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其所得税是否与总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分支机构在法律意义上不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
Y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一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但该项目是2006年批准的,2010年才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请问Y企业能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文)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该情况可以按照财税[201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从2010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总局所得税司领导,你们好。我想问一个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税发[2008]362号)中所指的研发费口径是否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扣除及加计扣除过程中研发费的口径是怎样规定的?谢谢。
上述文件中研究开发费的归集口径并不一致。具体口径及归集范围可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
针对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在实际中公司都未对转让的技术进行资本化处理而是费用化处理了,因此无法从账面取得无形资产净值,请问应如何确定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应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确定其无形资产的净值,未按规定处理的,应通过账目调整或其他合理方式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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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先进制造业税收优惠是怎样规定的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02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先进制造业税收优惠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风险提示: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适用条件: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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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9你看一下下面的条款就很清楚了: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