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开发商经常欠钱,导致法院执行。已从开发商处合法购房,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已被法院执行。作为一个合法的买家,我们应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来维护我们的权利。当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时,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地产;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按人民法院要求支付;4、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违法,阻碍其等待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出售或者以物偿债的措施是违法的,侵犯了执行目标的优先购买权;(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侵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是多少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据此,国务院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二、国务院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政法规。
三、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由法院执行机构审查。
4、法院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法院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起诉。
四、综合上面的内容,将执行异议案件与诉讼费用收取的关系归纳如下:
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
2、不服法院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
(1)上述三-5-(1)所列情形,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法院复议的,不得收费。
(2)上述三-5-(2)-所列情形,是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3)上述三-5-(2)-所列情形则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
一般不收费;
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
五、特别说明: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譬如信访)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无非两种,一是仍无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
被追加为当事人的也不得收费。因为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中,没有包括因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提起审监的情形。这个很好解释,该办法规定的审监收费的情形可概括为因客观原因(即发现了新的证据)引起的,和因当事人自己原因(即当事人未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引起的,而非法院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诉讼费用,且条文主语明确陈述为“当事人”。而案外人没有被列为原审“当事人”不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却主要是因法院的错误引起的。
六、综上所述,所谓执行异议案件诉讼费用的问题,并不存在超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的新问题。
需要收费的该办法已有规范,遵照执行就是;该办法没有规定的不得收费,包括不得通过自订一个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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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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