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一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的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同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和托收方式比起来,对买卖双方更具安全性和可靠性,解决了远隔重洋的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以及银行“管单不管货”的三大特点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为国际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加之运作程序的相对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信用证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因而它是被国际诈骗分子和团伙所利用从事国际诈骗活动的主要工具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贸易不断增长,国际经贸活动日趋频繁,国际诈骗分子乘机将魔爪伸向我国。他们通常是以同中国公司做生意的名义,采取以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使用“软条款”等各种手法,在贸易的背后从事诈骗活动。例如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万宝路香烟诈骗、中期的钢材诈骗;90年代中期的备用信用证诈骗、1995年达到猖狂程度的蔗糖诈骗、1996年的尼日利亚石油诈骗等等,均渗透到了我国,旨在诈骗的文件在我国沿海地区的银行频频露脸。由于诈骗分子精通信用证业务的细节,操作具有专业性,手法隐蔽,且多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犯罪),因此这类诈骗不易被识别,同近年来伪造大额存款证或大额存单的低级诈骗形式比起来,更容易得手。
规避信用证诈骗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从一开始就不要卷入这类交易。那么,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从事国际结算的银行怎样才能在日常工作中从大量的交易文件中区别出旨在诈骗的交易呢?这里,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从近20年来渗透到我国的一些案件入手,总结出信用证诈骗交易的若干外在特点。外贸业务人员和银行的业务人员多注意这些特征,就一定能够将诈骗的交易拒之门外。
特征之一:交易金额巨大
如1985年的温州钢材诈骗案金额为230万美元,1993年衡水农行备用信用证诈骗案金额高达100亿美元,1995年猖狂到极点的蔗糖诈骗案每笔金额都在400万美元以上,1993年9月笔者接触到的一笔备用信用证诈骗案金额高达1000万美元(未遂)。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诈骗分子组织一次成功的诈骗不容易,金额大才值得冒风险行骗,一旦得手,他们就能得到丰厚的回报。
特征之二:运作程序更为复杂
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几乎所有的信用证诈骗案都同正常的国际贸易运作程序和国际结算支付程序相去甚远,表现出业务操作上的烦琐性和复杂性。仅以1994年至1995年间笔者先后接触过的8家公司进口蔗糖开证申请为例,其操作程序通常是:①卖方提供形式发票等文件,说明供货数量和价格;②买方签署该形式发票,确认交易条件;③买方出具“不可撤销公司订单”(icpo)并经其银行连属,或买方银行出具“安慰信”(comfortletter)以兹证明买方的付款能力;5买卖双方通过传真确认合同内容;⑤卖方出示其银行开立的“供货证明”或经其律师签字的“宣誓书”(affidavit),并提供有关副本单据;⑥买方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预先通知书;⑦收到该通知书后,卖方银行开出不可撤销履约保函;⑧买方收到保函后,同卖方正式签约并通过其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这8个程序完成后,才进入发“货”备单、银行议付、收劝货”款的环节。这样复杂的运作程序可以诱使买方逐渐增加对卖方的信任度,一步步地接近卖方设置好的陷阱。
特征之三:合同中的交易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上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上世纪80年代的广州烟草诈骗案,同印度卖方所签合同中的香烟价格比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低20美元至30美元;90年代中后期的蔗糖诈骗,“卖方”发盘中的报价比当时国际市场的蔗糖价格低20美元至50美元。较低的价格是诱使买方签约上当的诱饵,使买方在“感觉良好”的心态下慢慢地丧失了警惕性和防范能力,对利润的期待代替了对交易文件的理性分析,许多国内的公司就是这样陷入了骗局。
特征之四:交易条件中总有几项“优惠”非常吸引人例如衡水案中,美国亚联集团总裁梅直方在熟人的引见下来到农行衡水支行申请开证引资时,提出的优惠条件是: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只用于证明有关资金引入中国”,农行衡水支行对引进的资金“不还本、不付息、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又如,在蔗糖诈骗案中,“卖方”提出的价格条件通常是cifaswp(世界任何安全港口cif价)或cfraswp(世界任何安全港口成本加运费价)。做过国际贸易的人都知道,蔗糖是一种垄断性极强的商品,买方和卖方通常都比较固定,真正的蔗糖出口商不可能在进入签约阶段时还允许他的蔗糖漂流到“世界任何安全港口”,除以宽松优惠之条件作诱饵行骗外,实在别无他意。
特征之五:如果是进口业务,进口的商品往往是大宗的炒作商品如果某种商品国内市场需求上升、国内外市场价差较大时,就容易成为炒作对象,也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进口商求货心切的心理,诱开信用证,伪造单据进行诈骗。值得注意的是,近20年来,被炒作的商品每个时期都有所不同。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目前,被炒作的商品达二十几种,平均每隔两、三年就有一种,如80年代的化肥(fertilizer)、胶合板(plywood/veneerboard)、冻鸭(frozendcks)、万宝路香烟(marlborocigarette);90年代的钢材(steel)、蔗糖(sgar)、石油(petrolem)、食用油(edibleoil)等等。
特征之六:在交易中制造神秘感
如上世纪90年代的蔗糖诈骗,在经过一系列的复杂程序之后,“卖方”往往还要求同买方签署一个“非规避非公开协议”(non-circmventionnon-disclo-sreagreement)。“卖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使该笔交易不为他人所知,以利于其诈骗成功。没找到您需要的?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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