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厂长被推到了市场竞争的第一线。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他们拥有行政管理权和经营决策权,自主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是领导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总指挥。在大体相同的外部条件下,企业经营的好坏,经营者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鉴于经营者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特殊地位,如何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们的贡献与报酬相互协调,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成为我们着意探讨的问题。1994年底,我局提出了“九五”期间实现济南机械工业第二次创业的奋斗目标,为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使他们在第二次创业中充分施展其聪明才智,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努力工作,我们在学习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在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多次修改之后,1995年开始在部分企业试点。
一、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指导思想
几十年来在经营者收入管理上一直存着弊端,在企业内部,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紧紧捆在一起,使用同一套工资标准,升级时一块齐步走,所不同的只是资金分配系数大小。有些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者,对应获得报酬和奖励却不敢或不好意思理直气壮的去拿;与此相反,由于监控手段不力,一些亏损企业的职工长期领不到工资,而经营者却不少得,致使应得的拿不到,不该拿的管不了。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指导思想:通过实行年薪制,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内部分配脱钩,把经营者的收入同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生产经营成果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直接挂钩,建立经营者的利益激励机制,克服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互相拉动以及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的弊端。
二、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原则
1、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工作实绩考核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3、坚持配套改革的原则。经营者收入的兑现要同企业用工、分配、保险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4、经营者年薪收入的支付要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
三、关于考核指标的设置
我们在设置考核指标时,本着既要科学合理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又要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原则,把按照“工效挂钩”规定所核定的实现利税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指标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因为是否完成“挂钩”的实现利税指标,决定企业当年提取工资基金的多少,这是企业进行工资分配的基础。同时为了保证完成市里下达给我局的各项指标,我们又把局下达给企业的实现利税、利润、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指标作为辅助指标列入考核,以上指标的设置基本上能够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确定
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主要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不同类型的企业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同,经营者所付出的劳动也不同。为了体现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和生产经营规模的差别,按照企业类型和实现利税的多少,我们把企业分成六类,同时按照实现利税和资产保值这两个主要指标,设置了两个分类进档表,其中表一是按照实现利税的完成情况设立的,这是构成经营者收入的主要部分,表中每个类别设八档,第一为基准档。在确定经营者收入的时候,先根据企业当年实现利税比核定基数增长幅度对应进档,档内数字即为应得倍数(以本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表一的最高倍数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表二是为考核资产保值指标设立的,最高倍数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倍。表一和表二的倍数相加即为经营者应得收入。如果全面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其中当年实现利税比核定基数增长30%以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在10%以上的,经营者年薪收入最高可得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作为对经营者投入企业的经营生涯、风险和敬业精神的回报,这个水平还是可以的,职工心理上也能够承受。
五、实行年薪制的考核办法
为了体现奖罚分明,既有激励又有约束,对年薪制的考核作了如下规定:
凡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按照当年实现利税总额对应类别,并根据实现利税和资产保值增值程度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的档次和倍数。全面完成年度考核指标,其中人均实现利税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或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经营者年薪收入可增加0.3倍;人均实现利税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经营者年薪收入可增加0.5倍。
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其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按以下办法确定:
1、没有完成核定实现利税指标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按其实际完成的实现利税总额比核定基数每降低1%,扣减基准档所定倍数的0.04倍,降至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工资水平时不再扣减;
2、资产保值率低于100%的,每降低1%,经营者年薪收入在应得倍数基础上扣减0.2%;
3、虽完成主要考核指标,但未完成局下达的计划指标的,经营者年薪收入扣减0.2至0.5倍;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企业职工工资比上年降的,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扣减0.2倍。
为了增强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保证各项指标的完成,设立了风险基金,由企业在年初向主管部门按照经营者上年收入的50%交纳风险抵押金,其中经营者个人交纳风险抵押金的60%。年终考核全面完成各项指标的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作为经营者年薪收入的一部分结算时全部予以返还。没有完成两项主要考核指标的,风险抵押金不再返还;只完成一项主要考核指标的,扣罚风险抵押金的50%;虽完成主要考核指标,但未完成辅助考核指标,每一项扣罚风险抵押金的10—20%。
1995年我们在七个企业进行了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点工作。实行年薪制后,对经营者的原标准工资予以封存,经营者不再享受和领取企业的奖金与津贴,其收入的兑付采取月预支、年结算的办法,月收入暂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预付,年终结算根据当年考核情况多退少补。试点情况表明,作为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经营者收入管理的一种手段,把经营者的收入同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生产经营成果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直接挂钩,对于进一步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企业的稳步发展努力工作,年薪制的实行具有积极的作用。从七个试点单位的情况看,1995年主要考核指标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根据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经测算试点企业中经营者年薪收入最高可拿到本企业职工人均收入的5.5倍,大约在4.4万元,最低可拿到2.4倍,大约1.3万元。
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点只是我们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初步尝试,就方案本身来说还很不成熟,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另外年薪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也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认真的探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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