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9:33:59 413 人看过

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执法的关键环节。目前,各地监狱普遍通过对罪犯实行计分考核、给予行政奖励,进而以罪犯所获得的行政奖励为“事实依据”办理呈报减刑、假释。人民法院也是以这些行政奖励作为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基础。据不完全统计,罪犯因“确有悔改表现”而获得减刑、假释的比例占到减刑、假释总量的99%以上。由于人民法院对于监狱的减刑假释人数,按押犯比例作了限制,这样在客观上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犯人要远远多于每次实际核准的人数。如何确定减刑、假释对象又成为了减刑、假释工作中突出问题。在这一环节上,由于法律没有进行严格界定,给实际工作留下了随意操作的空间,甚至监狱严格按照集体研究,逐级审批来确定减刑名单,仍不能完全避免罪犯及其家属乃至社会的误解和猜疑。为了规范执法行为,严密执法程序,堵塞漏洞,增强减刑、假释工作严肃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04年初,建立实行了以“罪犯行政奖励排行榜”为标志的一系列制度,经过试点、总结、修改、完善,目前这些制度已基本配套成型,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主要做法

一是实行“罪犯减刑、假释个人申报制度”。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的《罪犯计分考核考核奖惩办法》详细规定了对罪犯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标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执行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罪犯减刑的间隔时间、所需行政奖励数以及相应幅度等。监狱实行的“罪犯减刑、假释个人申报制度”则要求凡是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在监狱研究提请减刑、假释之前,一律由本人填写《减刑(假释)个人申报表》,内容包括:罪犯个人基本情况,入监时间,减刑情况,剩余刑期,本次减刑累计获得行政奖励情况,申报减刑的幅度等等。不提出申报的罪犯,本次减刑视为放弃,不列入监狱研究的范围,但其所获行政奖励继续有效,可在今后的减刑中使用。这样在“减不减刑,什么时候减刑”的问题上,增加了罪犯本人的参与性,落实了罪犯的知情权,使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是建立“罪犯行政奖励排行榜”。监狱每年按季度集中办理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在研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以分监区为单位,按罪犯所获行政奖励的数量为基础,排定名次,建立排行榜,及时公布。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院核准的刑事奖励名额,分解下达到各分监区。各分监区按“排行榜”的顺序确定本次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减刑”,则无需参加“排行”,直接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刑。如果参加排名的罪犯的行政奖励数量相同,而种类不同,则“省服积”优于“记功”、“记功”优于“表扬”等;如果数量、种类均相同,则实行“六个优先”即:老病残犯优先、余刑不长且有可能减余刑的优先、初偶犯优先、宽管犯优先、被评为监狱级“服积”的的优先、表现一贯稳定的优先;同时规定“三个从严控制”,即:涉毒、涉黑、危安以及累犯和严重暴力型犯罪的从严控制,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从严控制,三个月内计分考核被扣分的从严控制。上述规定内容,全部写进了监狱制发的《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细则》,罪犯人手一册,随时可以对照、评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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