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集扰乱罪的异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20:40:56 441 人看过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的区别有哪些:

1,犯罪的实施地点不同,寻衅滋事罪可能在于任何地方,包括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体育场或其他公共场所;

实施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地方只在公共场所;

2,是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方法或行为表现为吃卡、打架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犯罪方塞交通、破坏公共设施、干扰执法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方法或行为;

3,犯罪人数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体和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也是自然人,但三人以上必须达到大量;

4,犯罪的程度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有预谋、有准备地实施,也可以临时起意实施犯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实施是有组织、有共同意义的扰乱公共场所;

5,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不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将受到刑事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主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仅要求主要人员、发起人、联络人、积极实施行为的人员受到处罚。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区别有哪些

1、从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且两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关系,即为实施斗殴而聚众,聚众的目的只能是斗殴,而不能是其他。所谓二人为伙、三人成众,这里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行为,既可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可以包括临时纠集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可以聚众为之,也可单独为之,对于是否聚众无具体要求。

2、从犯罪主体上分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实施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黑恶背景,或为一定数量的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团伙,具有群体性;而寻衅滋事罪的卞体既涵盖了上述群体,也包含一些普通的个体,较之前者广泛。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聚众斗殴犯罪时应注意将其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相区分,对于后者中后果不严重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处理。

3、从犯罪动机和行为特征上分析,聚众斗殴的动机一般表现为逞强争霸及团伙间的循环报复等,其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通过纠集多人,相约斗殴来恐吓、制服对方,达到称王称霸的非法口的。为取得优势,通常会事先组织、策划、分工,并准备器械用于斗殴。寻衅滋事的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行为人的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殴打对象、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殴打对象上的随意性反映了行为人殴打他人就是为了取乐、发泄或者谁妨碍了他耍威风就殴打谁,寻衅打人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殴打手段、方式的随意性是指殴打他人具有突发性,选择的殴打手段、器物、打击部位和力量因时因事因人随心所欲。同时,相对于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卞体成员内部一般没有组织、策划、分工的行为,在施行犯罪行为时亦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

4、从危害后果及具体量刑上分析,聚众斗殴罪中如有持械等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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