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对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33:20 110 人看过

摘要:从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类型入手,通过阐述我国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结合审判实践,笔者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对策。关键词:劳动争议类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对策劳动争议案件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理顺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就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1、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类型。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发生的纠纷。它们发生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简言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单位)之间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终止和解除发生的纠纷。在中国,由于劳动法起步较晚,劳动争议案件在20世纪90年代才有所增加。特别是《劳动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和重视。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和类型广泛,可分为五类:一是辞退争议,是指因员工(单位)被辞退、除名、辞退或员工辞职、自动辞职而发生的争议;二是管理纠纷,是指用人单位在对企业和职工行使管理权时,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被处分人拒不接受的纠纷;第三,待遇纠纷,因执行国家和单位自身关于工资、保险、福利、养老金、医疗费、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而产生的纠纷;第四,劳动合同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合同的变更、履行、解除、终止以及合同效力的确认;五是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如女工、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纠纷,以及其他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2、中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概述中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一调解、一仲裁、两审”制度,即所谓的单轨制。该规定还确立了中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先仲裁后解决”的原则,即仲裁是诉讼解决的前提,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劳动争议案件。客观地说,这一处理机制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规定先仲裁后仲裁的原则,可以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长,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争议越来越复杂。这种审前裁定程序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进一步凸显。笔者认为,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存在以下弊端:(1)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无权变更或返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有在当事人服从裁决,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能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只要进入司法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就没有价值。根据目前的具体司法实践,当事人拒不接受仲裁裁决的比例大大超过了遵守仲裁裁决的比例。劳动争议案件很少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程序解决,大多数案件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结束。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了再次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能会重复仲裁机构的工作,这无疑是浪费;但是,如果人民法院不重复工作,直接找到仲裁机构认定的事实证据,诉讼将流于形式。这种“双赢”局面,无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仲裁裁决,都会使以前的许多仲裁工作付诸东流,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人力资源与国家财政支出(2)“一审二审”程序复杂,环节多,周期长,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根据现行法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分为一审和二审。处理和审判时间加在一起比普通民事案件要长。劳动争议案件完成所有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正常周期长达11个月,这通常比审判实践中的这段时间要长,这是非常费时费力的。因此,当事人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其自身诉讼成本的增加(3)当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或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要求中立的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些权利的享有不应受到任何限制。然而,中国的“仲裁前程序”阻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其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4)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是通过列举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因此,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争议一般不纳入处理范围,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结果是该争议无法进入仲裁程序,而不进入仲裁程序也导致不进入诉讼程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裁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异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它将接受它;……”。虽然这一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解决了一些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但其作用仍然有限。因为如果劳动仲裁机构没有作出书面裁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即使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也无法受理,往往导致劳动者无法提起诉讼。更大的弊端是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缺乏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部经常用解释、细则、答复、解释等方式弥补自己的不足,但他们往往治标不治本,治头痛、治脚痛。我们不仅要遵守中国立法的精神,还要处理具体案件。我们往往不能两全其美,只能满足一个方面的需求。然而,其危害后果是巨大的,这不仅给法律的适用带来混乱,而且可能影响中国法律框架的统一和完整。3、完善现有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对策。鉴于目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20: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调解委员会相关文章
  • 期货投机理论的缺陷
    在期货市场中,一方面,由于风险远高于普通投资,投资者急需实用的市场理论来加以指引;另一方面,传统期货理论的现金价值又受到质疑。这一现象凸显了传统期货理论本身长期以来存在的缺陷和难解的问题。虽然这是期货这个特殊市场与生俱来的天性形成的,但从某种程度来说,作为市场理论它的确还有太多未解决的矛盾,这是需要我们去研究的地方。这里只简要列举部分理论的情况,并针对四个存在缺陷的地方加以论述。1964年,奥斯本(Osberne)发表随机漫步模型和有效市场假说(EMH),提出资本市场价格遵循随机游走的主张,指出市场价格是市场对随机到来的事件信息做出的反应,投资者的意志并不能主导事态的发展,从而建立了投资者整体理性这一经典假设,并进一步假设期货合约的持有期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从而可以用数理统计学的工具来分析资本市场。1965年,经济学家法玛(Fama)等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市场假说。这个理论是假设参与市场
    2023-04-24
    178人看过
  • 论双重劳动关系及对策
    如今,在许多地方,企业职工人数已成了一个不易说清的问题。因为名册上的人并非都在单位干活挣钱,其中不少人只是将名字挂在企业,人则远走高飞赚大钱,给企业留下了负担和累赘,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造成企业劳动管理的混乱,就其原因是:其一双重劳动关系来源统如今,在许多地方,企业职工人数已成了一个不易说清的问题。因为名册上的人并非都在单位干活挣钱,其中不少人只是将名字挂在企业,人则远走高飞赚大钱,给企业留下了负担和累赘,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造成企业劳动管理的混乱,就其原因是:其一双重劳动关系来源统包统配就业制度的后遗证。长期以来,传统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形成的人浮于事以及劳动力流动上的死水一潭局面,是新形势下产生双重劳动关系现象的深刻历史背景。由于进入单位必须由国家分配,进入企业的人员又流不动,使相当一部分职工把劳动关系挂在企业,而人却以停薪留职、挂名、外借等形式离开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以来,又以两不找
    2023-06-10
    266人看过
  • 如何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一)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改变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置,设立由乡镇劳动站为主导、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加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该组织由乡镇劳动站主导,能更好的取得劳资双方的信任,各方代表的参加便于加强沟通,以利于调解组织能尽量发挥调解作用,将矛盾消化在起步阶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权益,节约诉讼资源。(二)实行仲裁自愿,裁审并列的法律程序仲裁自愿是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将劳动争议交与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裁审并列指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已进入诉讼的不得再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构置这种体制,原因有以下几点:1.既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也能实现劳动仲裁的立法目的。仲裁是指争议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裁决,并自愿接受该裁决。进入仲裁,完全是当事人信任仲裁机构并自愿选择的
    2023-06-14
    327人看过
  • 论标准合同的意义缺陷与完善对策
    一合同制度是商品经济从萌芽、发展到发达过程的法律折射,记载着商品经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变的历史踪迹。现代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从双向交易转向多向交易,从一次性交易转向连续性交易,合同制度唯有顺应这种变化、引入新的机制和理念才能保持和焕发生机,适应并促进经济的发展。标准合同制度的出现即是这种新机制与新观念的例证。标准合同产生于十九世纪后半页,盛行于当代。十九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事交易的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标准合同是现代商法中契约定型化特征的具体表现。它适应了现代商事交易关系简便、迅捷的要求。契约定型化是指商法对契约的内容或基本条款予以事先的统一的规定,简化订约过程,便于要约方发出大量的、连续的、一致的要约,便于相对方迅速作出是否承诺的决定,从而便于现代商事活动大规模、反复性、连续
    2023-06-08
    340人看过
  • 对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几点建议和解决机制的设想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随着企业的转型、改制,以及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劳动争议纠纷已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同时,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现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某些问题谈几点建议和设想。一、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建议1、加快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目前,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很多,但存在相互间规定不一致的现象,规章、复函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造成了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之间、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对规章、复函的适用和理解往往差距很大。这样即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又给正确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2、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法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建立健康的劳动关系市场秩序,完
    2023-06-10
    245人看过
  • 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弊端与改革
    三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是劳动者维权的沉重包袱。它使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复杂、耗时费力、成本高昂,十分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外地民工,深感劳动维权拖不起、耗不起,不敢轻易启动维权程序。就如何改造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有人建议:取消仲裁前置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上采用“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分轨体制”模式。当劳动争议发生后,任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并分别实行两裁终局或两审终局。①笔者认为,裁审分立方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且劳动争议中自愿能达成仲裁协议的很少,势必造成仲裁庭闲而法院忙的局面。因此,应直接设立劳动基层法院,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管辖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基层法院不按现行县级行政区划设立,其设立考虑三个因素:一是每年裁判案件数量,以2000-5000件案件为宜。二是近年来所辖区域内县级劳动仲裁委员
    2023-04-29
    252人看过
  • 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内容提要:传统的两审终审制度面临现实的挑战,一些学者提出要在我国建立三审终审制,笔者认为,现实矛盾的出现并不表示两审终审制度的过时,而是其原有作用并未得到很好的发挥。这需要对两审终审的弊端进行分析,并找出解决办法。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确立多级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的通过上述程序得到及时纠正,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继续审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事实,使用法律中的不当,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及时、准确、公正的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做出处理。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审及制度。对此《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除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他绝大多数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对于两审终审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行
    2023-06-11
    132人看过
  •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缺陷及其对策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立法,通过各种特定渠道建立的用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在筹集和使用过程中不仅能够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而且会与许多经济和社会变量发生联系,尤其是通过影响一些财政变量,例如储蓄、收入分配以及资金配置等,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产生深刻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缺陷限制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效应的发挥。本文通过分析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缺陷及其对策,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在宏观经济运行中的调控作用。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具有明显的财政效应(一)收入分配效应从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来看,收入水平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的劳动者都必须交纳一定的社会保障费用;而收入水平低于一定标准的居民,则可以少交纳或不交纳社会保障费用就能够享受社会保障。这就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将一部分国民收入从比较富裕家庭转移到收入水平较低家庭的功能,从而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消
    2022-04-09
    52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分别是什么?
    一、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1、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综上所罗列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受理范围和实践,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工下岗引起的劳动争议。企业改制引起的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等现象,引起劳动争议的大量产生,这种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系,基本上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派生物,争议的内容与政策的规定密切相关,而我国《劳动法》颁布时,并未预计到这些新型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争议,更谈不上制定解决的方案。滞后的立法,给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带来困惑。职工下岗,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会随之而发生变化,该种争议还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2)部分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目前我国《劳动法》与《意见》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并
    2023-04-28
    245人看过
  • 论劳动争议及其相关问题
    提纲1.劳动争议类型2.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3.劳动法律关系与就业法律顾问的关系4.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6.总结劳动争议并非前卫和新颖,但这在工人和雇主之间是永恒的。当前,随着企业管理机制的不断转换和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过去,劳动争议主要是由行政处罚引起的,但目前,由福利、保险和待遇引起的争议以及由休息权和工作权引起的争议已经大量出现,并逐渐增多。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1999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1件,涉及职工493757人,同比增长28.3%和32.2%;199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集体劳动争议9043件,涉及职工319241人,分别比1998年[1](第40页)增加33.6%和27%,如果您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不满意,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
    2023-05-07
    304人看过
  • 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机制
    【摘要】WTO下的报复机制作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最有特色的一部分,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平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GATT1947下的报复机制和WTO下的报复机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缺陷。本文在对WTO下报复机制目标功能和规则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不足之处进行了理论上的阐释,并试图提出一些完善的方法。【关键词】报复机制争端解决机制WTO报复机制作为WTO最独特贡献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为实施多边贸易体制的最后救济方法,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但由于GATT第23条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就此一问题,尽管如此,WTO的报复机制仍然存在这一些重大缺陷,需要成员方不断通过谈判磋商加以改进。一.WTO下报复机制单边报复给国际贸易环境带来的破坏性灾难,使各贸易国急于建立一个报复授权机制以突破一般国际法要求。②一名总协议起草者曾说:我们要求世界各国授予一个国际组织以限制它们作报复的权利。我们力图
    2023-06-05
    399人看过
  • 劳动争议法院调解的陷阱
    一、劳动争议法院调解的陷阱在劳动纠纷中,通常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当公司提出与劳动者和解时,劳动者为了尽快获得赔偿可能会答应与公司谈和解。经过一次两次,甚至更多次沟通后,最终并未达成和解协议,这是为什么?是因为公司方可能一开始就没想过要真的与劳动者和解,只是想通过谈和解的方式拖延时间,直至过了仲裁时效。有些朋友这时可能会说,一直在与公司谈和解,说明劳动者一直在主张权利,则未过仲裁时效。在实践中,劳动者是很难以证明在什么时间与公司代表谈过和解的,如劳动者证明不了,则应当认定劳动者未向公司主张过权利。过了仲裁时效将会产生什么后果呢?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主张权利,如一年内未曾主张,则劳动者丧失了案件胜诉权,那就什么赔偿补偿都拿不到了。二、劳动争议调解书甲方(公司):乙方:(员工)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
    2021-11-03
    495人看过
  • 论劳动关系与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区别
    I。关于二者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享有成为用人单位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动关系只缺少书面合同的形式要件,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劳动者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对方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务,对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2、论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劳动关系的一方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经济组织,而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必须满足劳动年龄条件,具有与
    2023-05-07
    60人看过
  • 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性及依据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仲裁怎样确定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证据来证明:(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
    2023-07-06
    168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调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调解委员会是指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机构。调解委员会通常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组织调解和协商过程,以帮助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协助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 更多>

    #调解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如何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02
      1.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改变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置,设立由乡镇劳动站为主导、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加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2.实行仲裁自愿,裁审并列的法律程序。仲裁自愿是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将劳动争议交与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裁审并列指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已进入诉讼的不得再申请仲裁。仲
    •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 劳动争议争论调解应找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23
      可以找企业所在地的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劳动争议争论的范围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4-02
      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及时、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
    • 如何应对劳动争议中的申论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0
      第一步:判断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劳动争议提起诉讼 1、提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 2、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a、不服终局裁决的 b、不服一般裁决的 第二步:提起诉讼的时间 1、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不服终局裁决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