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诉讼必须在执行过程中进行。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或者根据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暂停执行。案外人对前者裁定和申请执行人对后者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三)、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
(四)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理由必须是对执行目标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不能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标的物相同。
(七)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亦可。)被告: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的实体权利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二)事由对标的有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司法实务中提出异议的情形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
(三)起诉期限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案外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四)范围仅限于对财产权的执行。
关于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的解答如上所述,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常被提起,因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权属经常会产生纠纷,有的当事人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提供相应的途径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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