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连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8 23:09:50 241 人看过

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次债务人,其是否具备充分的支付能力却难以预测。

因此,为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全面及最大化的保护,当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确认次债务人应对债务金额向债权人实施清偿时,亦应当认定债务人对于该债务金额负有不可或缺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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