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6 23:52:37 440 人看过

关于主合同义务这一表述的含义,即是指每一位合同参与者在达成和履行协议的整个过程之中,都应当严格遵循诚信的原则,遵循合同双方所约定的、任何非法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必要的注意义务。相较于此,还有一种相伴而生的附属合规义务,它通常不会出现在合同的主题条款中,而是在合同的核心内容,例如项目实施流程、商品价目表等等之外被充分探讨和规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强制进行。这些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向对方通报相关信息、予以协助以及保密事务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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