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责任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4:43:56 164 人看过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清算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视为对其有限责任承担的放弃,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者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3、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5、清算义务人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清算义务人应在其侵占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6、清算义务人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部分出资等行为的,应在应在抽逃出资和应出资金额与实际出资金额、或恶意处置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清算义务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出资有瑕疵的,包括: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以房产、土地、知识产权出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形。对于出资有瑕疵的行为,清算义务人应限期补正,否则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上述情形的诉讼中,

清算义务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之后,主张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应举证证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以及债权无法实现的事实,然后由清算义务人对其已履行清算义务及清算事由发生时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举证;如清算义务人举证不能,则应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法人解散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1.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一条、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应依法组织清算。

2.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人。

3.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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