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故意杀人未遂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35:43 175 人看过

[要点提示]

本案被告人因情夫酒后上门叫骂,恼羞成怒,一气之下持刀朝被害人头面部连续猛砍十余刀,其欲置受害人于死地,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案情]

去年10月21日晚,王某酒后到其情妇杨某家叫骂,被告人杨某的丈夫打工刚回家,听到王某的叫骂,杨某一气之下,到厨房掂一菜刀与王某拼命,用菜刀向王某头上、身上乱砍,王挣扎着跑到一村民家门前,因流血过多倒在地上,杨某的丈夫急忙喊人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面部及肢体多处伤情构成轻伤。

[审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遇到受害人滋事侵扰的情况下,本应理智对待,采取合法手段解决问题,而是一气之下持刀对被害人进行砍杀,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遂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在本案的处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被告人本无杀死受害人王某的故意,但碍于面子,迫于无奈,出于义愤,举刀向王某乱砍。王受伤逃跑并倒在附近时,杨如要置于死地,还完全可以过去继续砍杀,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停止了自己的行为,并且听任丈夫将王送往医院抢救。这充分说明杨某只是想把王某赶走而不是要杀王,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杀死受害人的故意。而且,按照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行为人临时起意,不计后果侵害他人身体的,以后果定性;如致人死亡,则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如致他人受伤,则以故意伤害罪论。所以,对杨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见受害人知道自己丈夫已回到家中,仍于深夜上门纠缠叫骂,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其奸情将被昭示于家庭和社会时,那种羞怒之状可以想象,于是便说着“拼了算了”持刀奔向受害人,朝其头面部连续猛砍十余刀,致受害人颅骨骨折,其欲置受害人于死地的目的显现无遗。至于受害人逃离现场倒地后被告人没有再追杀,已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或属于犯罪中止,或放任其死伤结果。但猛砍十余刀可能死亡的结果,作为正常的成年人,是应当想得到的。若非及时赶出来的被告人丈夫将受害人急忙送往医院抢救,受害人死于失血性休克应无疑问。所以,将本案被告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较为适当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以及相互独立的唯一准则,其四个要件,不仅是确定犯罪成立的依据,也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依据,缺少、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不正确的,所以,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就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而言,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即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这已是不争的定论。所以,在我国刑法中,发生死亡结果后主要规定有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及过失致人死亡三种情形。同时,在发生伤害后果时,也有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两种情形。

然而,近年又有一种说法,既在此二罪上,如有临时起意,不计后果,致人死亡,则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如未发生死亡,只有伤害后果,则以故意伤害罪定性。笔者认为,这是刑法学中典型的、早已被批倒的“客观说”。照这种说法,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未遂就不会存在于刑法领域。持这种理论的人以行为人行为当时主观动机、目的模糊不明,对结果没有追求,难以判断其意图为由,采取客观归罪的方式定性。这种观点虽然看来似乎公道,却站不住脚。在故意杀人罪中,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其中间接故意即是行为人主观目的不明,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认识模糊,采取放任态度,这与上述客观归罪理论所依据的事实情形相同。司法实践中,出现类似事实情形之后,怎么定性,还是应当从行为人主观方面入手,结合案发原因,行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行为方式,作案后对结果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分析行为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对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从而对其作出适当的刑罚,是非常必要的。只看结果,不考虑主观恶性的定罪量刑,是不科学的,也是有害无益的。

本案中,被告人见受害人知道自己丈夫在家,仍于深夜上门纠缠叫骂,于是恼羞成怒,便抱着“拼了算了”的心态,持刀奔向受害人,朝其头面部连续猛砍十余刀,其欲置受害人于死地的目的显现无遗。所以,将本案被告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是较为适当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0日 12: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多长时间,故意杀人罪未遂如何认定
    一、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多长时间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具体如何判决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故意杀人罪未遂如何认定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特征。认定着手实行犯罪与否的有效办法,是将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加以区别。前者的本质与作用是为分则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与完成创造条件,为其创造现实可能性;后者的本质与作用是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现、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现实性。根据二者的
    2023-04-20
    106人看过
  • 未遂故意杀人是否违法?
    故意杀人未遂的,亦视为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仍按照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量刑方面,比照故意杀人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如何判决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决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在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7-01
    150人看过
  • 是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
    「案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孙小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后,被告人孙小玉没有提出上诉。「评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被害人的损伤仅为轻伤,且不能以被告人扬言要杀死被害人而认为其有杀人的犯罪目的。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小玉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原因有以下几点:1、案件的起因并非是一次普通的生活矛盾,而是二人长期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双方积怨很深,不是一时的冲动,被告人和被害人平时的关系就非常不好。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母亲证明,在此之前,两人曾发生多次恶性的打斗,特别是案发前九天的那次打斗中,被害人用斧头将被告人头部砍伤,并将其部分家具和电视机砸坏,此事一直未能得到妥善的处理,被告人对此怀恨在心。2、被告人孙小玉的犯罪是经过精心预谋策划的,
    2023-04-25
    254人看过
  •  作为与不作为:故意杀人未遂案件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故意杀人未遂的处罚相对较轻,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处罚则更高。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罪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没有故意杀人,但导致了过失致人死亡,他或她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为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未遂的,相对于既遂犯,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致人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在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行
    2023-11-19
    494人看过
  • 郑某故意杀人罪法律援助案件
    案情简述:2005年6月2日上午,被害人康某来到鄞州区某采石场找到在此打工其姐夫郑某。当晚,康某与郑某同宿于郑打工宿舍。次日凌晨,郑某与康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从床上互殴,继而打到地面,郑某猛掐康某的颈部,而康某则拿起铁榔头砸伤郑的右腿,郑某即拿起身边的煤气瓶砸康的头部一下,致康倒地,郑某唯恐康不死,又用煤气瓶猛砸康的头部数下,将康砸死。为了掩盖罪行,郑某将康的尸体拖至其宿舍后一沙石堆中掩埋。同月4日晚,被害人康某尸体被发现后,郑某在采场场业主问其情况时,主动向其交待了其杀人的犯罪事实,后郑某被公安人员带起而归案。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指派章必湧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为其辩护。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控方提出郑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法定的从轻情节,认为郑某已在其单位有关人员的控制下,才向采石场业主交待杀人的犯罪事
    2023-04-22
    277人看过
  • 故意杀人人没死是未遂吗?
    故意杀人人没死不一定是未遂,也有可能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区别有哪些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章: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2023-03-10
    187人看过
  • 张某某等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一审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浙法刑终字第56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0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捷,浙江浙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凌芬娟,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海宁市支公司营销员,住×××。因本案于200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辩护人胡灿灿,浙江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俞月海,浙江西泠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凌芬娟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00年9月14日作出(2000)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张某某、凌
    2023-06-11
    298人看过
  • 崔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的主观恶性极强,犯罪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十分恶劣,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妨害公务与杀人的故意,面临生存饭碗被砸的绝境,其情可悯。2006年12月12日9时50分,无照商贩崔某刺伤北京市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致死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1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崔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此前一个月,北京市公安局以崔涉嫌故意伤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为崔某提供免费辩护的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在开庭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这样的变化所透露的信息,崔某最终的量刑结果堪忧。2006年8月12日,北京市各媒体纷纷刊载了这样一则新闻:2006年8月11日下午17时左右,海淀城管对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的无照摊位进行整治。河北省阜平县来京务工人员崔某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卖烤肠时,被海淀区城管大队人员发现,崔的一辆
    2023-06-11
    54人看过
  • 被告人杨某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0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4月17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某,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某伙同猴子(姓名不详,在逃)在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小学附近,由猴子将孙某某摔倒在地,拳击其头部,杨某扯其头发,欲抢孙慧琴的手机和挎包。孙某某大声呼救,群众周某某路过,抓获杨某。公诉机关以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
    2023-06-11
    239人看过
  • 杀人未遂和故意杀人到底有何区别
    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方式:1、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2、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3、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一、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2023-06-24
    413人看过
  • 故意杀人未遂辩护意见怎么写?
    一、故意杀人未遂辩护意见怎么写?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陈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首先代表被告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歉意。)关于本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进行的法庭调查,我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采纳。1、本案定性问题:(一)公诉机关现有的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本案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杀人的故意与动机。因此,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1、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人于2007年底,即案发前一年多前即已相识,平时常有交往,且被告人多次于经济上帮助受害人,当受害人称没钱交房租时,被告人每次以1000元左右总共给予受害人10000元左右的经济支持。案发前一日,受害人打电话给被告人,称自己刚从老家
    2023-06-03
    98人看过
  • 间接故意杀人存在未遂吗
    间接故意杀人存在未遂。故意杀人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有以下区别: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3、特征不同。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
    2023-03-19
    241人看过
  • 是故意伤人罪还是杀人未遂?
    我国刑法中处罚犯罪未遂的概括规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是要对一切故意犯罪的未遂行为都定罪判刑,而应对之作辩证的理解,犯罪未行为如果综合全部案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应当根据法定的犯罪概念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未遂的危害性大于犯罪预备小于犯罪既遂。因为,它较之犯罪预备,已实施了某一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直接威胁到犯罪客体,并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较之犯罪既遂,实际危害结果又未发生。尽管如此,犯罪未遂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大陆刑法总则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澳门刑法第22条规定:一、有关之既遂犯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3年之徒刑时,犯罪未遂方予处罚,但另有规定者除外。二、犯罪未遂,以可科处于既遂犯而经特别减轻之刑罚处罚之。三、行为人所采用之系明显不能者,或犯罪既遂所必备之对象不存在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有的学说指出:对我国刑法中处罚犯罪未遂
    2023-06-11
    202人看过
  • 律师辩护涉县某钢厂故意杀人案
    涉县某钢厂故意杀人案2009年春,程某因家庭矛盾杀死了其妻子和岳母,案发后众邻居及市场上的同行都不敢相信他会杀人,并自发的写连名信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会见程某本人,并走访调查得知,程某在做生意时诚实守信,为人老实,和睦乡邻,而其妻子及岳母平时尖酸刻薄,在市场及邻里间品碑不佳,惨剧的发生跟程某妻子及岳母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查,因两人感情不和,其妻转移了家中所有的积蓄,并私下将农村家中的房屋卖掉并隐匿卖房款,其岳母不仅不规劝双方和好,反而千方百计调拔离间,程某见劝说无效,在对生活失去信心、绝望的情况下痛下杀手。本律师从激情杀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纪要》关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对于被害人有过错一般不判处死刑原则等观点出庭辩护,经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程某最终判死缓,保住了性命。
    2023-04-25
    22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故意某杀未杀人的行为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2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杀人既遂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8
      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分析:甲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人未实际杀人超出其意志范围。
    • 故意杀人罪未遂然后自杀未遂2人造成重伤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7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
    • 未遂是犯故意杀人罪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5-03
      1、故意杀人未遂是命案。在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判刑基础上,可以从轻处罚。命案就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等八类案件。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未遂杀人未遂的一般会减轻处罚不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18
      1、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因此,伤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而不是对他人生命的夺取;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只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 而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