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拒绝核准延期申报或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或发售发票、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的有效性等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下列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1、拒绝核准延期申报或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2、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或发售发票;
3、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的有效性。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的有效性的行为不服,该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的有效性的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担保。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担保的有效性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审查,并依法确认其有效性。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的有效性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说明其纳税担保的有效性,以及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纳税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的有效性的行为不服时,应当及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的有效性的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说明其纳税担保的有效性,以及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纳税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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