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10:02:08 234 人看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促进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等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指导督促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并完成调解员证书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纸张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具体样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上述工作规范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放,或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发布。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经费、场所等,为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保障。

请各地在2015年上半年对所辖地区实施工作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报告报部调解仲裁管理司,部里将适时进行抽查。

附件:

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3.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管理规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3月5日

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二)企业分支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及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街道、乡镇名称”或者“社区、行政村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依次组成。

四、其他类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参照上述原则,其他类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一般由“设立单位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地区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依次组成。

附件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3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五)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六)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附件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一、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二、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三、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附件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管理规范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

(一)证书封面

1.内容

应当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及发证机关“XX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2.样式

宽约8厘米,高约115厘米,应当采用藏蓝色耐磨材质,烫银字印刷,设计应当简洁、大方、实用。

(二)证书内芯

1.内容

应当包括调解员基本信息(照片、姓名、所属调解组织、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等)、发证机关公章、调解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依法调解、爱岗敬业、热情服务、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及定期检验或注册记录等。

2.样式

应当采用有一定厚度的耐磨纸张双面印刷,套印发证机关公章,应当有防伪设计。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管理

(一)制作发放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制作要求统一制作并组织发放。

(二)发放范围

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专兼职调解员。

(三)申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专兼职从事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可申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具体申领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一制定。

(四)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制定调解员证书管理办法,报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备案。要建立调解员信息台帐,由专人负责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9: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事争议相关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社厅发[1999]10号【发布日期】1999-03-17【生效日期】1999-03-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失业保险有关情况,我们制定了《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失业保险调剂金收支情况表》、《失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从1999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劳动部劳统就综8表《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月报、季报同时废止。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由负责
    2023-04-23
    383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规则一、当事人举证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2.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3.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
    2023-04-26
    28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现将《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附: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做好统计业务和统计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考评对象及评比资格凡执行劳动部制定的统计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统计业务工作单位可参加考评。对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取消评比资格:1.不执行劳动统计法规或统计报表制度的;2.全部报表不按规定表式填报的;3.拒报报表或瞒报数字的。二、考评内容1.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2.统计分析资料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3.开展其他统计工作情况。三、考评办法采取分项计分、累计总评的办法。总分为120分,其中统计报表标准分为60分(其中及时性15分,准确性30分,规范化8分,报表说明7分);统计分析资料标准分为40分(其
    2023-04-22
    46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1]5号【发布日期】2001-10-18【生效日期】2001-10-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以来,各地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地区还存在建帐率低、记录不规范、变更不及时、对帐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及时建立和补建个人帐户(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或补建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数据库的项目应参
    2023-04-23
    203人看过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工资工作调研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全面完成今年企业工资的各项工作,同时研究明年的企业工资工作思路,省厅拟定了有关调研提纲,请各地就本地企业工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明年及今后一段时间工作思路和对策措施等,并结合劳动保障部的调研提纲认真开展调研。同时,经厅领导同意,拟定于10月29日和11月上、中旬,分片召开地区企业工资工作调研座谈会。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和工资科(处)长参会。二○○四年十月二十日企业工资调研提纲一、工资宏观调控:本地区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保障等制度的实施情况;开展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检查情况;探索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的可行性。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地区按要求建立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控、欠薪报告、保证金、连带责任追究、公开曝光、信用管理等重要制度和办法的情况;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三、内部分配改革:本地区企业人才收入分配
    2023-04-22
    249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推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所掌握的职业技能还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存在一定困难。为解决这部分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问题,经研究,我部决定选择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目标在广泛开展社会化职业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用职业技能考核,核发单项职业能力证书,提供公共职业能力认证服务,以此探索建立单项职业能力评价体系,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服务。二、试点地区试点工作主要依托吉林、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新疆等劳动力输出输入数量较大的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每个试点地区要确定1—2个试点城
    2023-04-22
    10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更多>

    #人事争议
    相关咨询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3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办法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65元。2.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另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
    • 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4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保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23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7号各市(洲)、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0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