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江苏某工程公司、合肥某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9:21:57 330 人看过

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原告向第一被告承包建设的某某高速扩建工程项目供应各类工程五金材料,经双方结算原告共向第一被告供货价值为274605元,被告先后陆续付款122557.8元,尚欠152047.2元至今未付。某某高速扩建工程项目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

巫某某是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某高速扩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张某是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高速扩建工程项目的财务负责人。

被告欠款至今,虽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年12月7日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16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为保证法院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16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请法院依法准许为盼。

此致

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并顺利冻结得160000元的存款。

我方就本案件提供的证据如下:

证据目录

一、证据名称:张某某出具的欠条

证明内容:被告欠原告材料款事实及数额。

二、证据名称:巫某某出具的欠款说明

证明内容:被告欠原告材料款事实及数额。

三、证据名称:委托书、收款收据

证明内容:巫某某系第一被告在某某高速扩建工程项目的委托人,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张某某为第一被告在某某高速扩建工程项目的财务负责人,巫某、张某代表第一被告处理与原告之间材料买卖合同的价格、数量与结算等相关事宜。

后法院下达了开庭传票,经我和两被告联系,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从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中代为支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江苏公司向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了付款委托书,后原告顺利拿到材料款和本案诉讼费用,随即我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同时申请人民法院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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