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2)符合城市规划;
(3)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4)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请示;
(5)环保、建设规划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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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划,权属清楚,面积准确,且供地方式明确。有关资料、图件齐备,方案基本可行,符合供地政策。原件1份
县(市)人民政府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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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
国土资源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建设规划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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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建设规划部门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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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5
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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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县级政府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6
拟供地块范围内是否有测量标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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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国土资源部门
《测绘管理法》第十九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7
拟供地块相关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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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1份
县政府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竟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8
拟供地块权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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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1份
国土部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9
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或且网上备案(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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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国土资源部门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跟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
<!--
-->
1个工作日
1、报件资料是否齐全;2、报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
<!--
1-->
1个工作日
1、报件资料是否齐全;2、报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梁恩敏
7个工作日
符合规划,权属清楚,面积准确,供地方式明确。有关资料、图件齐备,方案基本可行。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程果
2个工作日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符合标准2、审查环节的审查意见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无需出证。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丽
-->
1个工作日
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批复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州国土资源局窗口A区07。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n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n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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