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布违法建筑集中拆除行动具体方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09:02:45 95 人看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至明年年底,在全市市区范围内开展集中行动,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清理和拆除。为保证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广泛发动群众,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完善城市管理秩序,美化城乡人居环境,打造绿色宜居城市。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各城区、开发区要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具体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清运垃圾和进行绿化、美化。

三、拆除范围、重点及目标

(一)拆除范围、重点

拆除的范围:未依法经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重点拆除以下违法建筑:

1.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两侧等建设的违法建筑;

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和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等建设的违法建筑;

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

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

7.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用地或者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8.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二)工作目标

围绕建设绿色宜居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努力实现城乡建设的科学、和谐、率先发展为目标,既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也要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根本上改善城乡环境,全面提升城乡建设管理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的行动。驻区单位和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服从所在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

(二)坚持广泛宣传、动员自拆原则。市政府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动员大会,新闻媒体提前介入,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报道,讲清违法建筑的危害,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动员和鼓励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权。采取自拆、助拆和强拆方式。违法建筑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

(四)坚持群众参与和阳光“拆违”的原则。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拆除范围、拆除时限、拆除进展情况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主动带头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发挥表率作用。

(五)坚持拆除与绿化、美化环境相结合的原则。违法建筑拆除后,各城区、开发区要及时清运垃圾,按照规划条件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建设。实行“拆、建、管”并举方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拆得了、建得好、管得住。

(六)坚持疏堵结合,维护稳定原则。将拆除违法建筑与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既要保证整治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又要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五、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全市的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9月-2010年2月)

1.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下发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注意事项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对高铁占地的行为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的拆除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果未经法定程序就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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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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