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1 09:02:51 343 人看过

关于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之间的差异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格式合同乃是由当事人为了便于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且于达成合同时无需与对方进行充分磋商;

反观非格式合同,通常需要经过当事人间的互相协商以确定。

其次,格式合同也被称为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径直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另一方则仅能表示全然同意或拒绝的合同模式。

正因为如此,采用格式合同的人若对非拟定条款持不同意见,除非他们愿意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便无法缔结此份合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诸如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以及出版合同等皆属于制式合同、格式合同的范畴。

接下来我们来看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1)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条款;

(2)涉有欺诈或胁迫行为,且损害了国家利益;

(3)为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谋求不公平的豁免自身义务或施加额外责任。

至于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以及广泛应用背后的原因,则需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背景来理解。

通常情况下,某一行业的垄断现象、交易内容的反复展现、交易双方期望的便捷有效,这些因素均促使了制式合同的诞生,并且广泛在商业生活领域得到运用。

另外,格式合同所独有的法律特性也不容忽视:

(1)其要约面向广大受众公布,并规定了在特定时期缔结该合同的所有条款;

(2)其制式条款系由单方面预先设定;

(3)由于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性质,给对方当事人留下了无法就相关条款进行协商的余地;

(4)格式合同多数以书面形式呈现;

(5)尤为重要的是,格式合同(尤其针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格式合同)的拟订方通常具备坚实的经济实力或垄断地位,而相对方则恰恰相反,常常涉及众多的不特定消费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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