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往往难以管辖。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较为恰当。但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针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里的被监禁的人指的是在监狱、起诉被羁押的人,以及被关押在看守所或劳动改造场所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经摆依法剥夺,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上述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很难知道他们的地址,无法或者不变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是比较恰当的。2、原告住所地管辖的例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当送达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应当送达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在本题中,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住所地应当作为管辖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将案件管辖地送达至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当事人一方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当送达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应当送达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将案件管辖地送达至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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