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到仓”是指从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规定的发货人仓库到保险货物进入保险单规定的收货人仓库的期间。但并不是说,保险货物在“仓到仓”的空间内发生损失,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许多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保险公司对“仓到仓”存在误解,导致大量保险纠纷,扰乱了正常的货运保险市场秩序。因此,有必要在分析具体国际货运保险案例的基础上,对国际货运保险中的“仓到仓”条款进行更深入的探讨。2000年9月27日,原告湖北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代表湖北三高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高公司),总价851108美元,价格为加拿大卡纳塔离岸价。FOB价格术语应参照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
合同签订后,湖北三高公司与**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运输事宜进行联系。2000年11月15日,**公司代表原告技术进出口公司和被告中国**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了《国际运输预付款保险通知书》,注明被保险人为技术进出口公司(由**公司代理保险);被保险货物项目为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包装及数量为48箱;价格条件为出厂价;价格条件为出厂价;价格(原币)为851108美元;运输路线为加拿大金塔渥太华至中国湖北武汉,保险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978774.2美元,保险费为3915.09美元。
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9:00,即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00,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Stevenage路2270号被盗。2000年12月7日,该公司将事故通知了保险公司。同年12月21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被驳回。
根据渥太华警察局出具的材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盗窃时间为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7时,即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时。结合本通知书和保险条款,责任从“仓库”起至“仓库”止,属于综合险,故本案被盗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责任期间,保险公司应理赔。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技术进出口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的费率支付了保险费,是合格的投保人。就本案而言,技术进出口公司作为基本合同的买方,作为服务合同的投保人,与作为保险标的物的一套价值851108美元的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存在利益关系。这表明技术进出口公司的利益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并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得以保全,技术进出口公司对保险标的享有的保险利益是一定的经济利益,反映在投保技术进出口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遭受的经济损失851108美元。中国法律承认技术进出口公司在保险标的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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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合同纠纷案由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7这是典型的FOB项下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如果我没有估计错误的,这个在德国目的港的清关公司属于中国货代在目的港的放货代理,由于该代理的行为,导致你们的合作伙伴的德国公司面临遭到德国海关处罚。故该德国公司可以要求中国的货代公司予以赔偿。 但是,根据有损失才能有主张的原则,德国公司必须在接受处罚后向中国的货代主张赔偿权利。这个案件的案由应该是“其他与货运代理合同有关的赔偿纠纷”,只能在货代公司所在地或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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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怎么样,国际货运公司价格比较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30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者进行相应的法律活动。因此,根据其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仅作为代理人,受托人委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无权代理或其他违反代理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者的,其法律责任不仅限于代理人的法律责任,而且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作为运输文件的发行人和运输合同的履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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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损失怎么赔偿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13承运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在货物运输途中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