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拆迁需要向法院提供什么
政府如果需要进行强制拆迁,那就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
具体的申请材料包括:
第一,强制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第三,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
第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第七,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第八,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第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强拆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关于强拆程序是如何进行的,目前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尚不健全,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其必经程序大体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乡、镇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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