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企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受公司委派或者聘任,为实现公司的营利目的,在公司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而国家公务员是由国家选拔任用的,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人员与公务员身份不同,公司组织与国家机关性质不同,国家机关与企业组织职责是要严格分开的,即政企职责分开,因此,国家公务员不应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应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担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组织的职务。
[相关案情]
某服装有限公司,是以服装零售为主的公司。股东是两个私营主。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28万元,并于1995年10月正式成立。公司决定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某机关工作的张某作为公司的经理。此时,张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张某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服装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
[问题]
1.此案中某服装有限公司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其法人机构是否合法?2.张某能否作公司经理?张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答案与分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条件和程序必须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才可。本案中某服装公司拟定注册资本28万元,我国《公司法》第23条第3项规定,从事商业零售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由此看来,本案中某服装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数额是低于法律要求的。再有,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因此案中某服装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在《公司法》的第52条第3款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至2名监事。本案中某服装公司只设一名监事也是合法的。所以本案的某服装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合法的。本案中张某兼任服装公司经理一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公司法》第58条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张某身为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任公司经理。另外,张某依靠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取私利和本公司订立合同,违反了《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即: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能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对此,《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世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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