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标准与行政补偿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1:51:56 68 人看过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是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途径,它们之间存在衔接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遭遇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时,应先尝试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若问题仍未解决,可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遭遇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时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遭受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确认其是否违法。若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则应由其负责赔偿;若行政机关不予确认,则可继续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 若行政复议决定未能解决问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若行政赔偿问题未能在行政诉讼中解决,则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提出。

3.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之间存在衔接。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中获胜并得到行政赔偿时,其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满足;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获胜并得到行政赔偿时,其行政复议请求可能得到满足。

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遭遇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时,应先尝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问题仍未能解决,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是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途径。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审查违法行为并确认其是否违法。若确认,行政机关应负责赔偿;若否,可继续寻求其他途径。其次,若复议未解决问题,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请求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相互衔接,胜诉可能满足请求。因此,在遭遇违法行政行为时,应先尝试复议和赔偿途径,如无解决,再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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