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与诉讼关系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18:34:32 270 人看过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二)除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体有:

1.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停供发票;

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5.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三)对税务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

(一)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二)申请人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三)

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限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规定有什么?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销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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