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人的。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4、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其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离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企业就要做为被执行人被执行。
5、法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未完全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6、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浅谈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
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的、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逾期将承担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告示文书。其待征是:第一,时间的特定性。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发出时间的行定性,其次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间的特定性。第二,对象的特定性。执行通知书只能向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第三,只具有督促作用。其目的是再给被执行人一次自动履行义务的机会,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第四,它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的必经程序,即人民法院采取强执执行措施前,必须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否则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和措施。
笔者认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工作中有以下弊端:第一,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的长短,仅凭执行员根据一定案情而主观臆定,随意性很大。第二,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执行员往往产生依靠、观望、消极、等待的思想和行为。即执行员认为,执行通知书期间未满是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再说被执行人可能在执行通知书期间内履行其法定义务,等执行通知书期间届满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时,才去查明被执行人为何不履行及其财产状况,往往出现人走财空的情况。第三,执行通知书再指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期间,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修改和延长,有损法律的尊严,在一定程序上也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第四,发执行通知书很容易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导致人民法院不必要的人、财、物的浪费。具体讲,对主观上不想履行的被执行人来说,其接到了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往往为躲避执行而外逃,或以转移、隐匿财产、变更财产权属等方法抗拒执行。对客观上不能履行的被执行人来说,即便发放执行通知书,也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第五,人民法院若不能及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必然会影响执行工作的进展,如被执行人在异地或下落不明的。第六,发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前的必经程序,它影响和削弱了强制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转让财产和收取债权等属控制性措施,即促使性的执行措施;而查询是冻结的辅助性措施,搜查是冻结、查封、扣押等一般执行措施的辅助性措施。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强制支付、强制拆除或迁出、提取收入等是处分性措施;当然,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应采取保全措施,不得进行处分。拘传、拘留、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属执行中的制裁措施。这种划分方法对执行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应分析、理解、搞清各个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执行中的制裁措施的性质、作用和效果,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性质、同类案件的不同情况以及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心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执行措施,对症下药,不要搞一刀切。
笔者认为,有一部分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必要发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就可根据询问被执行人以及申请执行人执行举证等情况,及时选择行之有效的控制性措施及其辅助性措施执行。因为这类执行措施的采取不会象处分性措施和制裁性措施那样对被执行人造成很大伤害;更何况象扣押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既可硬扣押,又可软扣押,可根据案件灵活掌握。只要执行员能够准确、及时、有效地适用好控制性措施及其辅助性措施,就能控制住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以达到完全、及时、有效的执行目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发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程序中存在许多弊端,应取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通知的规定。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应当看到,发放执行通知书的宗旨是:被执行人超过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未履行的,再给予其自动履行的机会,让其有一定时间筹集资金,合理安排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强制与教育相结原则的精神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而且,发放执行通知书并未形成两个执行依据,它只是重申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发放执行通知书,虽然出现两个履行期限,但其意义是不一样的,司法实践证明,执行通知书在执行工作中也有其优点,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对那些法律意识强、遵纪守法、主观上愿意履行而客观条件尚不具备或不完合具备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一部分执行案件;对婚姻家庭、相邻纠纷执行案件;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以及小标的额债务纠纷执行案件等,都是可以先行发放执行通知书,督促其自动履行的。这样可以减少人民法院实际执行的工作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发放执行通知书不应作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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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加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是怎样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9能首先要区分被告和被执行人的区别。在狭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即获得生效判决之前),被追加的是被告,在生效判决下达之前被追加的被告的义务并没有确定。如果被追加的被告在生效判决中被要求承担债务,那么该被告在执行程序中属于原始的被执行人,即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被执行人。一般实践中所谓的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债权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追加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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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是什么?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81、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或者追加执行依据指明的债务人以外的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2、在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同时,可以请求执行法院对被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3、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变更或者被执行人的裁定;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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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21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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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执行被执行人程序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07没有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