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公司的股东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因而无法直接自己行使股东权利,不能直接控制股权。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显名股东同意替代隐名股东持股成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同意自己投资由显名股东代为持股,实际上在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因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因此,隐名股东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但是却不能因自己是公司实际投资人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权利。
一、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两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确,将很难确定显名股东是否有违约行为,这将使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
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代持股人作为显名股东被记载于公司文件并登记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东地位在法律上被认可,其处分股权和行使股权也很少有障碍。因此,显名股东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直至处分股权,完全有可能不经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的同意,擅自将股权出让给第三人或者滥用股东权,从而损害隐名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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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名股东风险的防范
1、与显名股东签订完备的书面协议
隐名股东可与代持股人签订代持股协议,明确自己的实际投资人身份,约定代持股人股权行使的方式、股权收益的归属和代持股人的报酬,尤其应当约定代持股人损害隐名股东权益的情形和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以此从根本上排除显名股东不承认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身份的风险,并加大显名股东违约的成本。
2、在隐名股东投资形成的股权上设定质押担保
隐名股东投资后,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以显名股东为质押人,隐名股东自己为质押权人,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隐名股东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转让,同时,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3、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作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主要通过约束显名股东的方式控制公司。因此,隐名股东需要在代持股协议中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行为必须征得隐名股东的同意,又比如代持股人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这样约定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隐名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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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定义是什么隐名股东如何认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0现阶段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立法上没有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的定义,仅对普通股东作了相关规定,对于是否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理论界也颇有争议。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为“形式说”,认为隐名股东因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故不具备普通股东的形式特征,故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另一观点为“实质说”,认为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二是不存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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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有股东权利吗?隐名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9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如果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则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的关系,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公司法律关系要求具有稳定性,若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则会导致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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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定义及特点山东在线咨询 2024-11-20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隐名股东可能会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并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