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安全管理责任与孩子溺水事件的预防措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6:11:43 228 人看过

孩子在游泳馆溺水,游泳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如下:1、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对外经营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3、若事故发生前,游泳馆工作人员知晓顾客大量饮酒但未劝阻其进入泳池,未尽到告知和警示义务。或者在事故发生时亦无救生人员在场看护,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那么游泳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孩放学无人管独自回家溺水亡

本报襄樊8月30日电8月29日,经湖北省南漳县法院调解,被告南漳县九集镇老官中心小学与原告全应力、熊善荣夫妻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25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查明,原告夫妇的独子全俊在被告所辖曾家畈村小学读一年级,平时由全俊祖父全世杰负责接送全俊上学。今年6月26日,曾家畈村小学校长在全校师生大会上要求家长第二天提前到校接学生,但全俊回家没有告诉祖父。6月27日早晨,全世杰让全俊搭乘他人拖拉机上学。当天下午6时,全世杰照例蹬三轮车到学校接孙子回家时,才知道学生早上9时30分考完试后就已放学回家了。全世杰连忙原路返回寻找,下午7时,发现孙子已淹死在河中。原告夫妇与校方协商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索赔113727元。

法院审理认为,曾家畈村小学提前放学时未尽到通知全俊监护人接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全俊的监护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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