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介合同居间合同有什么不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1:30:26 328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介合同居间合同的不同

中介合同,又称“居间合同”。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6条,立法者取消了拗口的“居间合同”一词,将其全部变更为“中介合同”。

根据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服务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劳动合同纠纷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中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

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中介目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中介人能否实现中介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中介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中介人从事中介交易。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中介合同里面是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中介人向委托人签订的媒介服务合同,这个合同在签订之后就会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了,在签订中介合同之后,中介服务机构有义务帮委托人服务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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